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普陀区大场浦河道疏浚及局部护岸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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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普陀区大场浦河道疏浚及局部护岸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意见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6
•【字号】沪水务〔2015〕1208号
•【施行日期】2015.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普陀区大场浦河道疏浚及局部护岸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意见的函
沪水务〔2015〕1208号
普陀区建交委:
你委《关于上报普陀区大场浦、朝阳河河道疏浚及局部护岸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普建委〔2015〕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解决大场浦河道淤积问题,消除局部防汛墙安全隐患,增强区域防汛除涝能力,改善区域水环境,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普陀区大场浦河道疏浚及局部护岸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
二、主要工程内容:整治河道1234米,疏浚土方10457.79立方米,拆除改建护岸248米,木桩保护772米,种植绿化2555.60平方米(地面绿化1100平方
米、水生植物1455.60平方米)等。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
在下阶段工作中,请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四、项目总投资668.9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46.33万元,独立费用90.76万元,预备费31.85万元。
工程费用由市给予适当补贴。
五、该项目建设的法人单位为普陀区河道管理所。
六、请你委据此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特此函复。
附件:普陀区大场浦河道疏浚及局部护岸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咨询报告(略)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