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港口用海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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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港口
用海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12
•【字号】厦府〔2018〕360号
•【施行日期】201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港口用海海
域使用权的通告
因厦门新机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拟收回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港口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大嶝对台客货码头工程位于大嶝岛东南侧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为厦门大中亚大嶝对台客货码头有限公司,宗海面积为34公顷,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为国海证063550025号。
二、请厦门大中亚大嶝对台客货码头有限公司在本通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持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十楼,联系电话************)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上述海域使用权收回的海域补偿费的协商、评估及补偿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
四、本通告通告期为15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拟收回海域范围内抢种种苗或抢建海域附着物,抢种的种苗或抢建的海域附着物不予补偿。
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管,对抢种种苗或抢建海域附着物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