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题案情摘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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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案情摘要: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
告将位于本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
户手续前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被告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三、案件事实
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
被告将位于本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2.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被告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4.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

5.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审理
1.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关于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关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租赁损失以及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20万元。

五、判决结果
1.被告李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某某名下。

2.被告李某某应赔偿原告张某某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六、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本案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避免因房屋存在权属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购房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篇
一、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二)案件起因
原告张某于2010年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被告李
某于2011年加入该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李某
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2016年,原告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在离职后,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
对手。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1.被告李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原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

二、案件事实
(一)原告公司证据
1.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李某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公司规章制度:证明原告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等。

3.商业秘密清单:证明原告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内容。

4.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李某在离职后,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5.竞争对手的证言:证明被告李某泄露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

(二)被告李某答辩
1.被告李某承认其离职后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但辩称其是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并非故意泄露。

2.被告李某提出原告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泄露的商业秘密属于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
(一)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在离职后泄露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泄露的商业秘密属于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关于原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有责任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及被告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故原告公司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关于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法院根据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被告李某的过错程度、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同时,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还提醒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充分收集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同时,企业应注重证据的保存,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五、总结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通过法院审理,明确了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保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为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有助于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3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于2023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及共同财产分割。

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夫妻感情破裂所造成的损害。

三、事实与证据
1. 原告提交的证据:
(1)结婚证书,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

(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

(3)子女出生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明的出生情况。

(4)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矛盾。

2. 被告提交的证据:
(1)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矛盾。

(2)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在通话中提出离婚。

四、法院审理
1.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均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成年人,且婚生儿子李明尚年幼,法院判决婚生儿子李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财产状况,判决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车辆归被告所有。

4.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夫妻感情破裂所造成的损害,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1.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2. 婚生儿子李明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 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车辆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六、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七、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已婚人士,要珍惜家庭,关爱家人,避免因家庭矛盾而走上离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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