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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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8
•【字号】州政办发[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州发〔2011〕2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措施,是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手段。
去年下半年以来,通过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州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有力打击,但由于没
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一些行业领域整治经常出现反弹,导致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全州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
事实证明,要巩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的成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真正好转,必须加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打非治违”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严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调整充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协调领导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由常务副县市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监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经信、住建、发改、工商、电力工作副县市长任副组长,县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抓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兼任,并从安监、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经信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联合执法工作组分别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执法时统一集中行动。
“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群众举报、基层上报和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信息,分门别类建立企业非法违法行为明细台账。
(二)按照国发〔2010〕23号、湘政发〔2010〕27号、州发〔2011〕2号文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处置程序和时限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举报和基层上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核查并收集整理核查情
况,将查实和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整理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在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取缔决定后,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组织打击”的原则,配合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协调组织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打击取缔行动。
(三)研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安全生产文件的精神,掌握辖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动态,提出对策,为同级党委、政府及安委会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及时调度信息、综合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安委办报告“打非治违”工作落实情况,并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信息和依据。
(四)牵头主持召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联席会议和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运行机制
(一)建立基层排查机制。
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分散、隐蔽等特点,按照把排查的重点放在基层、责任落实到基层的要求,建立乡镇(街道)和县市有关职能部门日常排查巡查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排查工作网络,每月定期对辖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排查巡查,并及时将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理上报县市“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市公安、安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排查,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切实落实基层安全监管责任,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早发现、早制止。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从安监、经信、公安、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县市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要对辖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和行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对按规定应从重或按上限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不得以罚款代替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和关闭取缔等依法应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
(三)建立督查问责机制。
县市要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督查问责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工作落实。
对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时要予以扣分。
其中,对被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的,予以“黄牌警告”,达4次以上的,予以“一票否决”。
对问题突出或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地方政府、部门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通过责任追究推动责任落实。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县市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上季度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季度工作,研究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协商会审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火工品和电力供应等问题,对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集中会商解决,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监管。
(五)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将查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觉维护和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六)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州安委办专门
设立“打非治违”举报电话(************),各县市、各有关部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保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经费投入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并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级财政要专项安排“打非治违”工作经费,支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打非治违”工作正常运行。
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每年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使之形成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