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会获得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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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会获得哪些好处
破产对公司来说是可能会发⽣的,企业经营不下去,所带来的结果就是破产。

破产之后公司应该依据各种法律将⾃⼰的公司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后将公司注销。

那么,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会获得哪些好处?下⾯就由浈江区律师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破产重整中会获得哪些好处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

也就是说,⼀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都将中⽌,如⽋债权⼈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担保债权⼈对担保物的执⾏也将不被执⾏;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债权⼈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的股东可在⼀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可以灵活运⽤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清偿债务、重组再⽣的⽬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式,还可采取⽆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法;
⼆、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和债务⼈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申请对债务⼈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或者出⾃额占债务⼈注册资本⼗分之⼀以上的出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次债权⼈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向管理⼈申报债权,管理⼈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次债权⼈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起15⽇内召开第⼀次债权⼈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重整期间后,经债务⼈申请法院批准,债务⼈可以在管理⼈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应当向债务⼈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或者管理⼈应当⾃法院裁定之⽇起6个⽉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或者管理⼈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

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起30⽇内召开债权⼈会议,债权⼈参加会议进⾏讨论,并分组进⾏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破产法86、87条)
12、⾃《重整计划》通过之⽇起10⽇内,债务⼈和管理⼈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收到之⽇起30⽇内裁定批准,终⽌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和全体债权⼈均具有约束⼒。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破产。

(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重整计划》的执⾏程序,由债务⼈负责执⾏。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应当向债务⼈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监督《重整计划》的执⾏。

在监督期内债务⼈应当向管理⼈报告《重整计划》的执⾏情况和收⼈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报告之⽇管理⼈监督职责终⽌。

经管理⼈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期限届满,债务⼈执⾏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

15、债务⼈不能执⾏或者不执⾏《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请求,应当裁定终⽌《重整计划》的执⾏,并宣告债务⼈破产。

此后进⼊破产程序。

(破产法93条)
三、破产重整
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为什么需要建⽴重整制度?第⼆,重整制度为什么能够达到其设⽴的⽬的?这就是所谓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

当然,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对于这⼀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也具有指导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制度的创⽴和早期发展不是依据于某种既成的概念和设计,⽽是依据与实际需要和经验;它是实践的产物⽽不是理论的产物。

但是,这并不妨碍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它所蕴含的理性精神,也不妨碍对这些固有或应有的理性内涵加以总结和阐发;尽管迄今为⽌,各国在这⽅⾯的理论成果还很少见。

可以把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概括为三个论题,这就是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

这三个论题是相互联系的。

其中,营运价值论⽆论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处在出发点的位置。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破产公司在重整的时候可以灵活的掌握破产公司的各种信息,这样可以使得公司更好的重⽣。

也为公司恢复经营能⼒做好铺垫。

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的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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