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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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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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宅基地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白银市开展城乡拆违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白办字〔2018〕41号),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科学修编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最新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
乡镇人民政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
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
(三)多种形式保障农民住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农村,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对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县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1.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2.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二、严格宅基地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五)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以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六)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国土所初审,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宅基地批准后,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人的登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建立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制度。
统一建设的农民新村,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占
地、建设及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占地、建设及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其中,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的,应当取得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同意。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公示有异议的,参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可每个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1次该县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具体农户宅基地时,确定具体位置,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加强制度创新,促进宅基地使用节约集约
(九)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
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
调剂宅基地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
调剂宅基地经批准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调剂宅基地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十)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要探索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
(十一)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结合我市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区政府通过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
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四、强化监管,建立共同管理责任机制
(十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县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做好行政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负总责,行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农牧、林业、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十三)加大支持力度。
县区人民政府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用于村庄规划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十四)实行动态监管。
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所有权证发放到村或村民小组等所有权主体,使用权证发放到户。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记台账和房地一体的权籍动态数据库,实现宅基地审批、登记、变更等“一张图”动态监管。
乡镇国土所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全程服务和跟踪管理制度,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掌握宅基地实时使用状况,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报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五)加大查处力度。
各县区按照《白银市开展城乡拆违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白办字〔2018〕41号)要求,尽快摸排清楚各类违法占用的宅基地。
对空心村已搬迁,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的残垣断壁及村中遗留住房长期未修缮已成危房的,限期拆除;对侵占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依法拆除;对未依照村庄规划建设,未经审批侵占基本农田私建的房屋设施,依法整改或拆除;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对未经批准在村民集中居住区私自建设的养猪场、养鸡场等畜禽养殖场所,限期搬迁,拒不迁移的,依法强制拆除。
拆后腾出土地宜耕则耕、宜绿则绿,达到拆违还路、拆违增绿、拆违添景的效果。
(十六)充分发挥村组作用。
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做好宅基地分配、调换、信息公示、农村新居建设和管理以及政策法规普及、权属纠纷调处等基础性工作。
(十七)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土地国情、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乡级人民政府通过培训村组负责人、张贴公告、发放便民卡等多种方式,宣传土地国情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和要求等,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