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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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局部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GB 50720-202X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3A 新增条文。
随着时代发展进步,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和装置越来越成熟,在消防安全领域应用的场景也越来越多,如消防机器人、消防无人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倡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装置用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2 术语
2.0.6 新增术语。
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工程施工过程中能采用永临结合的消防设备设施应尽量采用。
永临结合消防设施可分阶段布置,如在主体施工阶段采用永久消防给水立管作为临时消防给水立管、室内楼梯作为临时疏散楼梯;机电装饰阶段可采用永临结合的消防车道、永临结合疏散通道、永临结合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永临结合避难层(间)等。
2.0.7 新增术语。
用于装饰装修阶段室内疏散通道楼梯间、走道的门洞处,发生火灾时防火毯迅速落下,对正在蔓延的火势形成一种阻挡和分割,起到隔火隔烟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条件。
2.0.8 新增术语。
接火盆的形状、容量应根据作业对象的特征进行定制,做到不留空隙、不漏火星。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8新增条文。
出入口的醒目位置系指施工人员进场时目光直视即可看到的区域;与消防相关联的设施设备分布点宜用鲜艳醒目的颜色进行标识。
发电机房、配电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给水及供配电线路和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源是现场灭火的基本条件;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临时道路、临时消防救援场地、临时疏散通道、避难层(间)是人员安全疏散、避难、救援的基本设施。
因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明确与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避难、疏散密切相关的临建设施的具体位置,以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避难疏散的要求。
3.2 防火间距
3.2.1原3.2.1条修改。
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间距。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采用6m,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层数不高、面积不大,故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数值。
同时,由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故提高了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为防止超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火种等高空坠物引起下方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临时办公及生活用房发生火灾,规定临时用房与在建工程地面以上部分的防火间距小于13m时,应对其屋盖或屋盖上方的防护棚采取防火措施。
本条所取的防火间距(建筑高度1/10)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高空坠物半径,考虑了超高层坠物过程中受到风荷载等作用。
3.3 消防车道
3.3.2原3.3.2条修改。
本条依据消防车顺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而制定。
当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时候,应设置回车场。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消防车道作了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考虑到普通消防车转弯半径是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是12m,要求临时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在办公、生活区不宜小于9m,生产区不宜小于12m。
一般来说,无需登高车通行的临时消防通道转弯半径达到9m即可,设计有登高车通行的临时消防通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参照《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提出超高层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3.3.4原3.3.4条修改。
本条规定明确了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许多位于城区,特别是城区繁华地段的建设工程,体量大、施工场地十分狭小,尤其是在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楼的结构施工阶段,因受场地限制而无法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也难以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基于此类实际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
因为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现场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动火作业多,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此阶段,且危害较大。
为保证消防救援最大范围地覆盖建筑物,应将消防救援场地布置在建筑长边侧;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大小应满足消防救援车辆支腿及承重要求;为保证救援车辆操作安全,方便救援,救援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保持合理的距离。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明确临时救援场地的长度、宽度,与外脚手架的净距。
3.3.5新增条文。
建筑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创造条件,提前插入地下工程外墙、顶板的防水、土方回填等工作,提前插入永久消防车道面层以下各构造层的施工,并在永久消防车道稳定层上施作临时面层,同时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临时指示标识等,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大面积施工期间消防车临时通行和消防救援的需求。
消防车道的永临结合以减少永久消防道路的施工工作量。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4新增条文。
本条内容是针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使得施工现场防火设计方案能够用于具体安排并指导现场施工人员预防火灾、扑灭初始火灾、疏散逃生等活动的技术措施与方法。
消防设计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超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设计应将永临结合消防系统作为重点策划内容。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2原4.3.2条修改。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火场及避免疏散过程中发生人员拥挤、踩踏、疏散通道垮塌等次生灾害的要求而制定的。
疏散通道应具备与疏散要求相匹配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和耐火性能。
疏散通道如搭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作为疏散通道的支撑结构,其承载力和耐火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
进行脚手架刚度、强度、稳定性验算时,应考虑人员疏散荷载。
脚手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疏散通道。
本条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施工期间应采用永临结合疏散通道,用于永临结合疏散通道的建筑自带的永久楼梯间、走道、水平结构、坡道、车道等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完维护结构,各楼层与上述楼梯间、走道、内走道之间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毯,以阻挡烟气迅速侵入逃生通道,同时应启动送风系统使封闭的疏散楼梯间、走道形成正压以抵御烟气侵入。
按照永久设施临时使用的原则,在建工程的楼梯间、走道用作疏散通道且设计有永久性防烟系统的,其防烟系统应施工完成并能正常使用。
4.3.4原4.3.4条修改。
外脚手架既是在建工程的外防护架,也是施工人员的外操作架。
支模架既是混凝土模板的支撑架体,也是施工人员操作平台的支撑架体,为保护施工人员免受火灾伤害,制定本条规定。
木结构建筑或含木结构的组合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大,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
4.3.8 新增条文。
高空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充足的“接火”措施,减少“火源”下坠与可燃物接触的发生几率。
故作出本条规定。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原5.1.1条修改。
灭火器、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常用且最为有效的临时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伴生有烟雾或其他有毒气体产生,因此施工现场因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超高层施工期间应结合工程特点设置避难层(间)、防烟系统。
5.1.3A新增条文。
超高层建筑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多、分布范围广、垂直线路长、工程量大,为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倡消防给水系统、疏散通道、避难层(间)、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措施采用永临结合方式。
5.1.3B 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超高层建筑施工期间永临结合的具体设备设施或系统。
5.1.3C新增条文。
本条明确了永临结合设备设施质量标准以及设备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受损后的处理。
5.1.7新增条文。
为了确保超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水压控制,对于超高层建筑而言,由于建筑高度高,对于施工人员和救援人员上至中转水箱操作较为困难,耗费时间较长,采用自动或集中控制方式更为安全、合理。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9原5.3.9条修改。
本条确定了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计取标准。
5.3.15原5.3.15条修改。
本条注明室内消火栓应不少于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最不利点要求。
5.3.19新增条文。
本条款规定了消防水系统设施插入安装的基本要求。
1 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力一般可维持30m的水头高度,因此建筑结构施工至地面以上30m前应完成泵送加压给水系统的施工。
施工现场达不到本条要求时,应设置临时蓄水池和临时消火栓泵作为临时消防备用设施,消火栓泵的扬程应满足临时消防供水需求。
2 下一级消防水池(箱)投入使用的时间点至少在消防水池(箱)所在楼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完成30天以后,此时消防水池(箱)所在楼层以上已经完成多层结构的施工,为保证消防水能顺利抵达作业面,当下一级消防水池(箱)完成后应尽早完成消防水泵、补水水管的安装以便增压设施尽早投入使用。
5.3.20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有效性。
5.4 应急照明
5.4.1原5.4.1条修改。
新增避难层(间)配备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的场所及消防应急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
5.4.3原5.4.3条修改。
规范给出对超高层应急照明灯具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根据课题研发相关报告的结论,100~250m超高层建筑不低于90min,250m以上超高层建筑180min。
5.4.4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明确施工用电的消防负荷等级。
5.5 避难层(间)
5.5.1~5.5.2 新增条文。
结构施工期间因建筑避难层(间)尚未形成,此阶段可燃材料少,即使发生火灾其蔓延的速度和范围均有限,因此该阶段没有强制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结构施工完后,具备形成避难层(间)的应立即施工永久避难层(间),并确保该永久设施在装饰装修期间投入临时使用。
永久避难层(间)与疏散走道或楼梯之间用临时防火门或防火毯、窗隔离。
为保证临时防火门、窗的耐火时间,应采用乙级或以上级别的防火门、窗。
避难层(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按永临结合标准设置。
5.5.3 新增条文。
为保证火灾初期人员安全疏散,永临结合的避难层(间)不宜过大,50m距离亦是《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为保证封闭式避难层(间)内气压大于避难层(间)外,应设置防烟送风系统并保证其送风量。
5.6 临时防烟系统
5.6.1新增条文。
防止火灾烟雾及有害气体进入永临结合消防设施的无可开启外窗的室内疏散楼梯、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等区域,是保证人民生命或机械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因此当上述设施的围护结构封闭后,防烟系统必须能正常投入使用。
设计有永久防烟系统的应首先考虑防烟系统的永临结合使用,设计没有永久防烟系统的应设置临时的防烟系统。
无论是永久防烟系统还是临时防烟系统,其送风量必须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具体指标或要求应在施工现场防火设计中明确。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3原6.1.3条修改。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义务消防组织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立的业余性、群众性,以自防、自救为目的的消防组织,其人员应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
本条明确了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的主要组成人员、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和义务消防队员的动态调整。
义务消防队一般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队长,总承包单位现场施工员、主要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员、作业班组的班组长为骨干成员。
6.1.12新增条文。
明确超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装工程纳入总承包方管理,推动永临结合消防设施应用。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2.1原6.2.1条修改。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既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图纸会审时应对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估。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2.2原6.2.2条修改。
控制并减少施工现场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量,规范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管理,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主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场所采用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如自动灭火机器人等,通过电脑端、移动端设备可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和灭火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