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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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s on the Division between "Basic Statutes"
and "Other Statutes"
作者: 沈寿文
作者机构: 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北方法学
页码: 133-14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立法权限;法律效力
摘要:从法律文本和立宪意图分析,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弥补全国人大立法不足是现行《宪法》赋予全
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目标,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侵夺全国人大立法权则是其附带
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并非平行的目标关系;“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划分,正是这种附带要求的产物。
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错位以及两种
不同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混同,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在
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