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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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兵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兵团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意识,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以下同)、参股企业,兵团辖区内民营企业等。
停业、歇业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分类划级不改变企业行政隶属、监督管理和权属关系,不设定企业行政级别。
第四条基本规则。
(一)统一分类。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不同行业企业划型标准,对企业进行统一分类。
(二)分级管理。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和企业规模性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和分级,并根据分级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定期测评和动态调整。
兵团每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分类划级工作。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所比照对应的级别根据企业的分类和级别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企业分类划级方法
第五条企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不同行业划型标准,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类。
(详见附件1)第六条企业排序。
在企业分类基础上,根据企业资产总额、经营绩效、营业收入三类指标及各指标权重进行综合测评、计分(详见附件2),依据企业综合测评总分将企业按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
资产总额表示资产规模 50
经营绩效表示资产盈利能力和质量状况 40
营业收入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10
总分 100
第七条企业分级。
按照企业在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排序中的分值水平进行分级。
其中,一类企业分三级,二类企业分两级,三类和四类企业不再分级。
一类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8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企业,即一类一级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含)—80分的为二级企业,即一类二级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以下的为三级企业,即一类三级企业。
二类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企业,即二类一级企业;
综合测评总分50分以下的为二级企业,即二类二级企业。
第八条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本级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大于5%时,应以集团(母)公司名义参与兵团企业分类划级;若上述比重在5%-0.1‰时,要对集团(母)公司型企业的综合测评得分进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调整。
(详见附件2)第九条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本级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小于0.1‰时,原则上应以集团(母)公司型企业重点控股(含实际控制)子公司名义参与兵团企业分类划级。
第十条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所属重点控股(含实际控制)子公司本身按企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可划分为一类(大型)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在集团(母)公司型企业合并报表中的比重大于(含)10%时,经集团(母)公司同意,可以参加兵团企业分类划级。
第十一条兵团企业分类划级期间新注册、改制、重组企业,在其工商注册完成并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由企业自愿
向归属国资委或所在地兵团工商联(受理民营企业)申请,报兵
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前次企业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排序中相同分值水平企业,比照确定企业的分类和级别。
第三章企业分类划级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兵团成立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兵团分管领导任组长,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交通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联等单位组成。
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兵团国资委,负责兵团企业分类划级工作细则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统一的时间安排,以法人代表的名义自愿向归属国资委或所在地兵团工商联(受理民营企业)申请。
企业报送数据和资料必须依据企业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填报,由归属国资委或所在地兵团工商联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企业分类划级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核和初步测评。
初步测评和总分排序结果经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审定,报兵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若企业在分类划级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将被直接取消当次及下一批次申报资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企业分类划级应用
第十六条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即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对应比照级别。
一类一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正师级;
一类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副师级;
一类三级企业和二类一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正处级;
二类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副处级;
三类、四类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不对应比照。
第十七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比照参与同级别党政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与被推荐)、培训、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机制。
兵、师国资委负责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中向本级和上级党委推荐后备人员,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将其纳入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中。
第十九条企业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排序较上次排序进位、进级、升类以及分类为一、二类企业中排序前3名者,兵团将对当期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表彰和奖励费用列入兵团财务预算。
上述第十一条所列企业不参加当期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资格,实行任职资格和任期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绩效薪金等构成。
基薪不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由归属国资委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和调整;绩效薪金等必须与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年薪上限由归属国资委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实施企业分类划级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兵团、师党委任命并明确行政级别的,在下一任期履职时,其对应比照级别可以参照企业同期分类划级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兵团企业分类划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综合测评计分方法
一、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1.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
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
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2.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由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按本级和各成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数据填报。
3.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企业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和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4.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反映企业当期净利润中现金收益的保障程度,从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动态角度,对企业收益的质量进行评价和衡量。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5.销售(营业)增长率:表示与上年相比,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6.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比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7.资产负债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的计分
1.对指标实际值位于指标平均值及其以上的企业采用以下公式计分:
=
2.对指标实际值位于指标平均值以下的企业采用以下公式计分:=
该类该项指标平均值为参与分类划级该类企业该指标的算术平均数。
该项指标最大值为参与分类划级该类企业该指标最大值。
根据指标实际值与平均值的离散程度,确定指标分数。
位于平均
值以上指标得分为60-100分,位于平均值以下指标得分为0-60分。
三、经营绩效指标计分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兵团实际情况,选取了5项主要指标,具体如下:
经营绩效单项指标得分通过对照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平均值,由企业指标实际值所在区间(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确定,单项指标具体计分如下:a)区间计分
根据企业指标实际值与同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全国平均值对比所在区间,确定指标所得基础分。
b)指标计分公式
企业某经营绩效指标得分采用以下计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调整分反映指标实际值与本档标准值离散程度。
调整分=
企业某经营绩效指标位于优秀值(含)以上为100分,大于等于良好值小于优秀值指标得分80-100分,大于等于平均值小于良好值指标得分60-80分,大于等于较低值小于平均值指标得分40-60分,大于等于较差值小于较低值,指标得分40-20分,企业某项指标位于较
差值以下为0分。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综合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
四、企业综合测评总分
企业综合测评总分由资产总额、经营绩效、营业收入三类指标加权总计。
若企业为集团(母)公司型企业,则根据实际情况以集团(母)公司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调整。
一般型企业:
企业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资产总额得分×50%+绩效评价指标综合得分×40%+营业收入得分×10%
集团(母)公司型企业:
集团(母)公司型企业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企业分类划级综合测评总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
其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
集团(母)公司型企业本级主营业务收入在本企业合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大于(含)5%,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为1;5%—1%(含)则为0.9;1%—0.1‰(含)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0.7;小于0.1‰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系数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