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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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企业食品召回工作,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企业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中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的召回工作。

三、召回责任部门及人员
1. 召回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并指导食品召回工作。

3. 召回团队: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召回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的召回工作。

四、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
1. 自愿召回:企业自行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2. 强制召回:相关监管部门指示企业进行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消费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至关重要,食品召回工作应以保护消费者为首要目标。

2. 迅速高效:一旦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召回计划,并尽快通知消费者。

3. 全面全程:食品召回工作应涵盖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确保从源头到消费者的全过程。

4. 诚信透明:企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五、召回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1. 食品召回的程序:
a. 召回计划的制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目标、范围、时间、方式等,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b. 召回通知的发布:企业应尽快发布召回通知,包括食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召回原因等信息,并明确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

c. 召回兑现:企业应根据召回通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召回、下架、销毁等,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d. 召回报告的提交: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食品召回报告,汇总召回情况和处理结果。

2. 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
在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召回的可能风险大小、召回对企业的影响等,为后续的召回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六、召回后的处理与追踪
1. 召回后的处理:
a. 召回品的处理:根据民众的善后处理要求,企业要立即处理召回食品,包括销毁、重新加工、退款等,并做好记录。

b. 事故调查:企业应进行召回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责任等,并改进相关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召回后的追踪:
a. 追踪召回品流向:企业应追踪召回品的流向,确保召回品不再流入市场,避免再次危害消费者健康。

b. 反馈消费者意见:企业应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并解答相关问题,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畅通。

七、召回工作的记录与总结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食品召回工作的记录工作,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记录、召回兑现的记录、召回品的处理记录等,并及时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与反馈,不断提升召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食品召回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九、附则
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二)
深圳市健美滋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四条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五条在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七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八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____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____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____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九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____日内,二级召回应在____日内,三级召回应在____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十条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____日,二级召回每____日,三级召回每____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十三条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____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并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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