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合集下载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引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 ) 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至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至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至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清单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清单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
清单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清单
1、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规模较大: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 万元以上,主营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在1 亿元以上(蔬菜园艺、水产类企业5000 万元以上)。

(2)效益较好: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率在8%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资信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上;
(4)带动能力强: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 户以上(特种种养业和大户除外),市内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
(5)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南通市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对九大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6)企业产权明晰,资产结构合理,企业负债率不超过60%。

对产品有特色、科技创新能力强、对农户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好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前两年生产经营情况)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3)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民增收的证明材料
(4)银行资信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
3、持有棉花收购证的棉纺类等企业可参照上述要求申报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08〕8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为发展壮大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62号)。

文件的实施,推动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州现有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5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州级44家。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针对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

现将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的《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6•【文号】农经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0年08月26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篇一: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省级龙头企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企业。

2、加工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年利税600万元以上。

流通企业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基地农户5000户以上。

产品产销率达到93%以上。

6、申报企业必须是市级龙头企业。

二、所需申报材料1、申报企业向县市产业化办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企业提供近年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

3、开户行出据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企业年度评估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县市农经部门出据的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6、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8、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证的各类证书。

三、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报。

县属企业可通过县农业产业化办向市农业产业化办进行申报。

2、市农业产业化办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市农业产业化办按照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核,通过农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市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省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4、省农业产业化办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考核。

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

并提交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5、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并颁发省级龙头企业牌匾。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封面编排封面上面横排书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间直排书写“监测材料”(或“申报材料”),下面分两行横排书写监测企业(或申报企业)名称及年度月份,加盖企业印章。

二、材料次序及要求1、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文字材料;2、监测企业填报的《**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营情况调查表》,或申报企业填报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申报、监测期的前两年)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文件,审计报告需原件,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监测企业为近两年的,申报企业为近三年的;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不拖欠漏税证明文件,需原件;6、县以上农业产业化部门出具的企业联结基地、农户的证明文件,需原件;7、企业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材料(申报企业不需要);8、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复印件;9、附件:(1)企业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企业组建专门研发机构的文件复印件;(3)省、部级科技成果证书复印件;(4)省、部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5)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行业排名认定文件复印件;(6)企业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定证书复印件;(7)产品抽检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三废”排放达标证明文件或复印件;(9)企业与基地、农户实行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利益联结的文件复印件,等等。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6日农经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八部门200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和《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1

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1

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荆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需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有一定的资产规模,综合实力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水产、畜禽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如产品有地理标识等)适当放宽要求,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基本条件1、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

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

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发文稿)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发文稿)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函〔2009〕35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函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 1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 3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北京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工作,研究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与政策,考核全市农业产业化政策的落实工作。

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徐农委[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徐农委[2010]198号)各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农工办):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我委制定了《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加快我市“十百千万”现代农业提档升级的要求,参照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扶强扶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培育和认定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实现徐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梯次发展提供重要条件。

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划分确定为加工(基地)型、市场流通型、种子种苗型、组织服务型、农业观光型等五大类型,提出认定标准和相应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农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集生产、观光、旅游、休闲、餐饮于一体的现代农业观光园。

(二)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市政办[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0〕10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桂林市认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市政〔2004〕11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三)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扶持带动能力,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其中:1.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

2.养殖型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养殖业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

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
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

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

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

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

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

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