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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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产前筛查技
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锡卫规发[2016]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卫规发〔2016〕2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无锡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无锡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提高产前筛查工作质量,依据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和《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条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第三条凡在本市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第五条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从事产前筛查技术工作必须符合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
准》和《江苏省产前诊断(筛查)质量控制标准(试行)》要求。
第七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市级产前诊断(筛查)中心和产前筛查技术网络;
(二)组织制定开展产前筛查服务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无锡市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标准;
(四)对全市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
(五)负责建立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做好监测评估,并定期反馈相关信息;
(六)支持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组织推广产前筛查适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