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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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税是个古老的税种,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

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度1696年诞生于英国,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应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办法,并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

早期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分配问
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世界上许多国家把遗产税认定为保障社会财富公平、提供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税种。

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收入大幅提高,财富得到积累。

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日渐扩大,
社会公平等问题逐渐凸显起来。

强化再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分配调节,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

基尼系数有点黑怎么办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收入有较大的幅度的提高。

从1978年到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增加到2695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8896元。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基尼系数的大小反应居民收入差距。

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收入比较平均;0.3-0.4表示收入相
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
殊。

国际上公认0.4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0.36之间,
美国偏高为0.45。

1978年中国的
以年由于遗产税被深化收入
所得税的一个因此,遗产税的起中税率不宜过只能调节有考虑利用起来而目前财产登即使在房价剧烈都是难以而房产是财产评估制收入比较平均
收入相对合理收入差距较大一般发达国家美国
收入差距悬殊
0.0
0.10.2
0.240.360.450.3
0.4
0.5
0.60.70.80.9
基尼系数为0.317,自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基尼系数为0.473。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曾提出,“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

”虽然高基尼系数是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常见现象,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自然结果,但在短期内要缩小收入差距则需通过政府的二次分配政策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在增大,并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

当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而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团队曾进行四次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收入调查,从1988年至2007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23倍。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甘犁教授认为,中国收入不均的严重程度在世界上属于高的。

最高收入10%的家庭占总收入中的比例为57%,最高收入5%的家庭收入占总收入的44%。

与此同时,养老、退休金收入的差距也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
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占城乡家庭收入差距的25.3%。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约有45%的家庭成员退休后没有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和离退休工资。

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居民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巨大差异,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逐渐从“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向“富者大富,穷者小富”的形式而转变,这种形式虽然不会直接激化矛盾,但是这种差距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利于促进消费和扩大有效需求。

社会关系格局分布是催生遗产税的隐形原因,或许社会遗产税对社会财富分配均衡的作用没有人们期许的那么高,但是对社会民众因贫富差距而产生的不满情绪的疏导作用却是功不可没的。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
意见》,宣布要“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
税”,引起民众的关注和热议。

当下,我国遗
产税的开征,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选择什么
时候开征,如何征收都是民众所关心和聚焦
的。

深谋远虑,懂得权衡
笔者认为,要启动遗产税首先是遗产税
征赋予先富群体的权衡,规避财富大规模集
中外流。

改革开放初期,为打破“大锅饭”,克服
“平均主义”,激发民众发展经济的热情,邓
小平曾提出 “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
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
富群体。

出了贡献,
量。

超过174万户,
婚的
已育有子女,
已经移民,
总数的80%。

税,
大批移民。

近年来,
2006年2月,
税)条例》
15%。

经济体,
式,
资金投放,
(图/CFP)
“不征税”或
“小众税”与
中产)阶层、劳
使原

有着庞
是结构。

社会资
因此,中
,通常认为:
(或家

“断裂”。

的缺失是阻碍
只有工
从逐步扩大中多年来,中国经投资和消费,消
“中产阶层”成负数;房价上涨迅速,象征稳定的自有住
宅成为奢望的空中楼阁。

曾有一位日本经
济评论家尖锐地指出经济危机后负面效应:
“所谓经济复苏,是大企业和富有者阶层的
盛宴。

大多数工薪阶层不仅没有享受到加
薪,反而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的负担,
他们不可能感受到经济的好转。

”可以说,
避免下层的低收入人群出现贫困的恶性循
环,减少中产阶层的发展困境,遏制上层权
贵主义和寡头化,是我国社会结构发展需注
意的问题。

中等收入人群在我国社会结构中比重
还是比较低的,党中央的指导性文件中明确
指出应培育壮大这一阶层。

中国现在发展阶
段重要在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为发展合理
的社会结构,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考虑到中等
收入阶层的因素,不应设置过低。

遗产税在
这方面应起到协调作用,并考虑到地域发展
水平、生活成本等差异,例如东西部地区的
差异等。

既然我国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
为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标,因此中等以下家庭
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尤其需要防止
中产阶层成为调整贫富差距的牺牲品。

2010年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纳税遗产
的起征点是80万元,细分为五档,适用税率
分别从20%到50%不等。

以此计算,500万
的遗产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
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


此,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认为,考虑到我国
通货膨胀等因素,应大幅度提高起征点,可
以考虑500万以上。

从世界范围来看,遗产
税是对极少数人征收的税种,遗产税在各国
税收中的占比很小,一般不超过2%。

所以调
高起征点,应不涉及平民及中产阶层;减少
税率,有利于减少征税时的抵触情绪,有利
于顺利推行遗产税。

征收前做好大功课
其三,从遗产税的概念来看,不损害
死者生前的福利,而是在继承或赠与时课
税。

遗产税征税过程中产生的递延性会带
来相应的社会震动,因此,应该对遗产的认
定进行细分。

遗产税开征需要首先有一个
明确的、清晰的、财产实名登记和物权实名
登记制度,并伴随着财产评估与监控、财产
交易、财产税收等制度。

国家实行对公民个
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知识
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以及境外财产情
况、个人/家庭成员移民情况等的全国联网。

遗产税的确定和征收具有很强的复杂
性和多变性,因此要根据国情设定财产申
报流程。

推行遗产税,需要进行财产实名登
记,推行这一登记则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
社会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

没有这
两个条件,无法进行财产的查询和统计。


产税的推行还需要信托制度、遗产评估制
度、反避税制度与之相配套,并兼具制度、技
术、文化等方面的条件,遗产税开征,征收范
围、税率大小、税基高低都是需要解决的。

马寅初先生早年曾说:“税制之公平是
一事,公平税制能够推行又是一事。

”遗产
税征收既要避免逃税避税,也要避免重复征
税。

西方模式遗产税的课税范围通常规定
得比较全面,一般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目前,我国居民的财
产中房产和不动产占很大比重,对继承(含
赠与)的不动产课征遗产税能捕捉到大部分
应税财产,政府对居民拥有不动产的数量及
其权属变动的监控相对容易,但对动产和
其他财产权益的监控则存在很大难度。


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现行契税税目中已有
不动产赠与税目。

因此,是在现行契税中增
设不动产继承税目,并将不动产继承税目与
不动产赠与税目合并,简称不动产继承和赠
与税目,还是从现行契税中将此税种分离出
来,合并到遗产税范畴,都将是需要研究的
问题。

众所周知,遗产税对缩小贫富差距、避
免财富阶层化延续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
生剧烈的社会矛盾。

二次分配是政府促进公
平的有力手段,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是促进社
会分配公平。

但是,要利用好遗产税这把双
刃剑,避免杀敌一百,伤我五十的现象。

不能
盲目认为仅仅靠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
大的问题,在调节社会矛盾同时还要兼顾大
富群体和小富群体的共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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