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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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9.30
•【字号】黔府发[1994]57号
•【施行日期】199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增值税,消费税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
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黔府发〔1994〕57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黔府发〔1994〕1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中央对我省返还递增率返还各地。
如若1994年以后省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为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生产、培值财源的积极性,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合理增长,省人民政府决定:省财政对各地、州(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