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生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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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生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政务公开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务公开顺利实施,进一步搞好行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责任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㈠该公开而不公开的;㈡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㈢违反办事程序的;㈣超过办事时限的;㈤违反收费规定的(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㈥违反办事纪律、办事规范的;㈦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㈧违反有关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㈨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追究责任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核实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由纪检组和人事科等有关科室进行调查。
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认定处理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科的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一并报委党组会或委主任会研究处理意见。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
(二)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委党组会或主任会批准,由行风主管部门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告诫书”实行对评先进的一票否决。
、个人被发“告诫书”一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被发二次的,不能被评为称职(合格),并视情节调整现工作岗位;被发三次及以上的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