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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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管之我见
田强;王鹏
【摘要】依据当前建设工程现状,就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期刊名称】《安徽建筑》
【年(卷),期】2014(021)005
【总页数】3页(P50-51,60)
【关键词】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管
【作者】田强;王鹏
【作者单位】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聊城252000;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山东济南2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1 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其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对于工程来说至关重要;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更是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如果送到检测机构供检测的原材料与实际用到工程上的原材料不一致,即使检测的再科学再准确,其结果也不能真正反映工程质量,这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进而确保工程质量,国家颁布了相关法规和规范,对见证取样送检做出了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对于见证取样和送检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
2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现状分析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实施以来,通过近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执行情况已严重变形,建筑材料现场取样送检过程中出现了送检样品和进场材料“两张皮”和送样“偷梁换柱”、“弄虚作假”等很多问题,所取样品不能代表母体质量,给工程结构留下了质量隐患。
造成现状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2.1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认识不足,导致该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绝大多数单位认为,工程质量出了问题最终责任人是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就是检测单位的事,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不能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检测机构提供再公正、准确、科学的检测数据,
都无助于对实际工程质量状况的准确掌握和判定。
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有见证员、取样员这一说法,但并没有明确将其作为一个岗位,进行职能界定并进行相应管理,这也导致了各方主体对见证取样送检的不重视甚至无视。
2.2 见证取样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缺乏培训,导致见证取样实施严重走样
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见证取样人员的数量也逐渐不能满足要求,给现场见证取样工作留下了许多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见证取样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一些不规范行为,使得见证取样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使见证样品的代表性无法得到保证。
还有的现场见证取样人员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培训,不熟悉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规范,搞不清需要送检的数量和规格。
2.3 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受自身地位限制,不能有效地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和核查工作
作为工地见证取样和送检全过程见证主体的监理单位是中介机构,为提高自身利益与发展,在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要与建设、施工单位处好关系,经常被迫“睁只眼,闭只眼”,不讲原则地放行一些不规范、不真实的抽样。
见证取样送检法规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在接收见证取样送检的样品时,应核查见证人员的身份或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检测机构受自身地位限制,不能对见证送检进行有效的核查或监督。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测机构,其本身就是受雇于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使其在对见证取样送检进行核验和把关时存在一定顾虑,不敢得罪建设方,也不愿得罪施工方和监理方,甚至为满足客户,默许见证工作中见证人员无证上岗、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2.4 质量监督机构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监督,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部分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没有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内容加以强化并纳入议事日程,对见证取样送检缺乏足够重视和监督,甚至部分监督机构认为只要实体检测合格,其它试件不合格也无所谓。
并且知道多数送检试件是
不真实的,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不够重视。
殊不知,有些质量问题通过实体检测是发现不了的,见证取样是事前控制,从源头抓起,减少事故隐患。
部分质量监督机构对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管手段也很单一,仅限于查见证取样送检资料、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而对见证取样是否真实、有效显得束手无策,不能真正起到监管作用。
3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对策和建议
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虚假见证取样送检,应做好三个方面:“制度约束”、“科技控制”、“日常监管”。
“制度约束”是根本,“科技控制”作保障,“日常监管”抓落实。
运用“制度+科技+监管”的有机融合,完善制度加上科技手段的监管体系,通过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企业及个人自律、社会监督,实行“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才能更好地防治、减少和杜绝虚假见证取样送检的产生。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应该从以下几点来改进和落实。
3.1 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约束见证取样送检行为
3.1.1 明确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职责及配置数量,与资质管理挂钩
现有政策法规中没有明确将见证取样人员作为一个岗位,进行职能界定并进行相应管理,应将其作为等同于“建筑工程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进行管理,明确岗位及职责。
建议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相关主管部门将见证取样人员的配置和相关工作情况作为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人员的资格条件、能力要求、岗位职责、继续教育、工作程序、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应有文件化的要求,定期开展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培训及考核,确保其技术能力能满足从事见证取样的工作要求。
3.1.2 促使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分别履行见证职责和核查职责,实现工程质量检测与监督联动
结合实际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明确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有效地履行见证取样送检、核查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避免施工单位对检测机构施加压力,以满足其不正当要求等行为。
结合《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当地实际,力争改变目前工程款和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法,建议可将工程款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统一管理,让监理不再受制于建设单位的一些不正常干涉,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能正常实施见证取样职责。
在检测机构委托收样核查地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见证取样送检核查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促使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切实履行见证取样职责和核查职责。
通过网络和视频实现机构、人员、报告等各类信息实时传递、查询和统计,实现工程质量检测与监督联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有效地降低、减少和杜绝虚假见证取样送检的产生。
3.1.3 制定见证取样人员、检测人员及所属机构信用考核标准,建立诚信获利、失信惩戒机制
制定见证取样人员、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考核标准,量化分值,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准确地考核见证取样人员、检测人员的信用度。
将见证取样人员、检测人员信用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等的依据。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出现虚假见证取样送检或不负责任的见证取样送检个人和所属机构给予重罚并及时曝光,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建立诚信获利机制,对诚信经营的单位列入诚信推荐目录,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在重点工程中优先择用。
3.2 运用科技手段,建立见证取样监管平台
科技手段做为“制度约束”的助推剂,可以从技术上保障制度的落实。
通过信息化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及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技术,建立建设工程基本信息、见证取样人员信息、现场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信息、检测数据等方面质量信息数
据库,对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全过程进行动态、实时、全方位跟踪监管,实现数字化质量监督。
3.2.1 运用科技手段,保证见证取样人员共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
在见证取样监管平台中建立见证人员、取样人员信息数据库,在检测机构安装见证人员、取样人员身份确认系统,统一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信息到见证取样监管平台,见证取样监管平台与检测系统数据互通,检测机构通过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对见证取样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后,方可委托收样,见证取样人员身份确认不通过则无法在检测系统中进行委托收样。
3.2.2 运用科技手段,保证见证人现场见证取样、样品不被“调包”
利用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和射频识别(RFID)、二维码技术,在见证取样
送检时通过植入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图1)、粘贴或扎带绑定二维码标
签(图2)、智能手机终端输入见证取样相关信息(图3)、手机GPS定位见证
取样位置(图4)、对样品取样过程拍照,通过网络实时上传数据,将现场见证取样信息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全过程进行动态、实时、全面监控,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取样时不见证、样品“调包”或不从工地取样、样品标识封样不符合要求、无影像资料等问题。
通过植入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扎带绑定或粘贴二维码标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施工单位随意“调包”样品。
见证人、取样人通过不同的手机客户端分别输入见证信息或取样信息,样品及标签拍照、手机GPS定位,数据同时上传,促使了见证人、取样人现场取样工作
的真实实施。
通过手机GPS定位保证样品取自工地现场,避免由厂家制作专门送
检样品、试样不代表母体的弊端。
检测机构在收样时通过检测验证端调阅和核对样品取样和运输过程信息,形成了见证取样送验全过程跟踪,最大程度保证材料见证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规范见证取样各方质量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3.3 加强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日常监管,规范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见证取样送检监管,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将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行为列为监管重点,不符合见证取样送检要求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
监管结果纳入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和所属机构的信用档案。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和所属机构,坚决降低信用等级和进行处理,将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和所属机构信用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要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
检测单位不按规定收取样品或与见证取样人员相互串通收取假试样的予以严肃处理。
改变目前存在的“好制度落实不好”现状,使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真正按规定落到实处,保证工程质量。
4 总结
总之,有效地从制度上约束、科技上控制、监管上纠正虚假见证取样送检行为,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最有效地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陈明珠.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山西建筑,2011(29).
[2]董松,张先稳,陈大萍.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现场见证取样监管平台的研究与实践[J].工程质量,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