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20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1-
0120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20号
【处罚日期】2021.07.09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徐胜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4:36
2021年05月13日10时05分,当事人徐胜锋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在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53号门前人行道上搭建脚手架进行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南北长1.9米,东西宽1.0米,占用面积1.9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小,人行道可以正常通行,且承诺改正违法行为。

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一日内拆除占道脚手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扫描电子缴款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2、工行用户将罚款缴纳至用户名:其他待清算过渡款项(共用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
120920****00240;3、其他银行用户将罚款缴纳至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024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
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