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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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案流程
特殊情况



先行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 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各项仲裁 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 裁决。 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 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 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 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 就当事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先行裁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仲 裁庭的仲裁活动将集中在其他未决事项上。先行裁决是在仲裁权行使 过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对争议事项作最后裁决时,也不得对在 部分裁决中的事项再进行裁决。另外,先行裁决与最后裁决的内容不 能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
处理结果
调解→调解书 裁决→裁决书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撤诉→撤诉案件通知书

4.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工伤保险条例》 7.《失业保险条例》 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等

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龙明 仲裁员:何康 书记员:张秦男 通常,简单的案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复杂 的案件需要组成仲裁庭,合议审理。 另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二条的规定:
讲解结束 谢谢大家!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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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 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 行他字第17号)中提到“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 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 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 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 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 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并且,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当庭承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 关系。(申请人的辩护律师辩护能力较强) 因此,本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 定:(包括6个方面)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例如,民办学校 )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 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 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社局劳动仲裁课件
讲解人:张秦男
讲解提纲
1. 概述 2. 受案范围 3. 办案流程 4. 相关法律法规 5. 案例讲解 6. 致谢

1. 概述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 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 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 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 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 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 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 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 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 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时效性)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 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 其他争议。
特别说明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 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 范围。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九十四条来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 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条件的 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 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条件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 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 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 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 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 案例讲解
张某诉兴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情简介:2012年9月8日,申请人张某经被申 请人兴隆公司招聘为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由被 申请人承包给第三方李某经营,三方签订有《出 租车驾驶员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上说明,兴隆 公司只负责管理张某和李某,工资由李某发给张 某。2013年4月15日,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身受重伤,兴隆公司以张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 系为由拒绝对张某进行工伤赔偿,后经本委开庭 审理,裁决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兴隆公司存在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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