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法律风险成为你艺术品投资保值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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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法律风险成为你艺术品投资保值的“拦路虎”
收藏界有这样⼀则古训“房屋⼟地5年涨1倍,字画古董10年涨6倍”,在如今房价⾼位,⼤量调控政策出台,⽆疑促使更多⼈把投资保值的苗头投向了艺术品市场。
2009年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直存在通货逾期,另⼀⽅⾯艺术品市场⾏情⽕热,⼤量的热资开始涌⼊艺术品古玩市场,⽽不少投资者很坦率的直⾔,购买艺术品古玩等就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
随着艺术品古玩投资市场的认知度提⾼,收藏艺术品古玩等⽆疑成了如今⼤量投资者保值甚⾄升值的⼿段。
但是,该市场真的如此⽕爆⽽富有前景吗?任何投资均存在风险,⽽艺术品投资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倪介中律师对当前存在的艺术品投资的⼏⼤风险进⾏深⼊的探讨,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之后能对艺术品投资有⼀个⼤概的风险把控,减少因盲⽬出⼿⽽导致的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上诉⼈吴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民法院(2010)普民⼀(民)初字第6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上诉⼈吴某某的委托代理⼈杨幼敏、被上诉⼈董某某的委托代理⼈袁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董某某经案外⼈陈某介绍相识。
2010年7⽉15⽇,吴某某⾄董某某家中以⼈民币(以下币种均为⼈民币)10万元价格购买了作者署名为黄某的⼈物画⼀副,实际尺⼨为91厘⽶×67.5厘⽶。
次⽇,吴某某致电董某某要求双⽅退还画及款项,董某某当即同意在扣除5,000元后退还吴某某画款,但要求吴某某当天退回,吴某某因当⽇未能回沪故未成。
2010年7⽉20⽇,吴某某约董某某协商退画事宜,因协商不成,吴某某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寿路派出所对吴某某、董某某及陈某分别询问并制作相关笔录。
吴某某认为,其购买系争国画的⾏为建⽴在系黄某真迹的前提下,⽽系争国画是赝品,与董某某对系争画来源的陈述不同,故吴某某、董某某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误解,其结果显失公平,遂诉⾄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吴某某与董某某于2010年7⽉15⽇发⽣的“假黄某国画”买卖⾏为;⼆、准许吴某某将系争假黄某国画返还给董某某;三、董某某向吴某某返还画款10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2010年7⽉15⽇在董某某家中,董某某将系争画售与吴某某,吴某某⽀付了价款10万元,双⽅买卖合同关系⾃此依法成⽴。
吴某某主张董某某在出售时明确系争画系黄某真迹,吴某某出于信任⽽购买系争画,事后发现系赝品,属于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误解,故要求撤销上述买卖⾏为。
然⽽吴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董某某在出售系争画的同时曾明确承诺为黄某真迹,根据董某某陈述,其⾃⾝亦不能确定系争画的真伪,对该画真伪鉴别应有赖于吴某某的认识,故董某某对系争画的真伪并⽆瑕疵担保之责。
根据吴某某从事的职业及其⾃称收藏爱好者的⾝份,应对其欲购买收藏之画的真伪具有⼀定的判断能⼒及对市场价格有所了解,⽽根据本案系争画的实际尺⼨,若为黄某真迹,其实际市场价格应远远⾼于本案的10万元价款,吴某某却以出资10万元价款欲购得黄某真迹作为其真实意思表⽰,有悖于常理。
吴某某现在本案中以重⼤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买卖⾏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吴某某、董某某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对双⽅当事⼈均具有法律约束⼒,吴某某请求撤销该买卖⾏为之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以此为基础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持。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判决:⼀、对吴某某要求撤销其与董某某于2010年7⽉15⽇发⽣的“假黄某国画”买卖⾏为之诉讼请求,不予⽀持;⼆、对吴某某要求将上述“假黄某国画”返还董某某之诉讼请求,不予⽀持;三、对吴某某要求董某某返还购画款⼈民币10万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持。
吴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误以为董某某的画是真迹⽽⽀付了10万元购买,因此以10万元的对价购买假画并⾮其真实意思表⽰,属于法律上的重⼤误解,现要求撤销合同,请求⼆审法院⽀持其原审诉请。
被上诉⼈董某某认为,其并不知画的真假,也未向吴某某承诺画是真迹,吴某某作为专业⼈⼠在看了画后出价10万元购买,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双⽅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存在法定⽆效、可撤销事由,双⽅均已履⾏完毕,不同意吴某某撤销合同的要求,请求⼆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双⽅当事⼈对于介绍⼈对于标的物的真假是否作出过说明,有相反的陈述,本院询问当事⼈是否愿意测谎,吴某某的委托代理⼈称同意测谎,董某某的委托代理⼈称需询问当事⼈,但未在法庭给予的时限内作出回复。
该节事实由本院2011年1⽉19⽇法庭审理笔录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依法订⽴的买卖合同对双⽅当事⼈发⽣法律约束⼒。
因重⼤误解⽽订⽴的合同,当事⼈可⾏使撤销权。
重⼤误解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
吴某某认为其订⽴合同时存在重⼤误解,但是⾸先,其确认在购买时亲⾃验看了标的物,标的物指向明确,双⽅意思表⽰明确;其次,吴某某称其于购画后第⼆天即赴北京鉴定真假,表明其在买卖时对标的物的真假存在怀疑,因此,难以认定吴某某对标的物存在错误认识;第三,吴某某并⽆证据证明董某某向其承诺系争国画为真迹;第四,吴某某的职业让其具备相当的真假甄别能⼒,若其⾃⾝存在认知的重⼤过失,不得以重⼤误解为由主张
撤销合同;第五,董某某本已同意当晚退画,但由于吴某某未能及时返还,导致董某某现⽆法确认系争标的物本⾝是否买卖⾏为所指向的原物。
综上,吴某某要求以重⼤误解为由撤销合同,依据不⾜,本院⽆法⽀持。
【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审案件受理费⼈民币2,300元,由上诉⼈吴某某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倪介中律师评】
从以上的真实案例不难看出,虽然艺术品收藏在保值、升值⽅⾯存在巨⼤潜⼒,但是却也有可能因为⼀时的疏忽⼤意造成巨额损失。
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投资艺术品古玩进⾏保值、升值的同时,需要警惕其中的投资风险。
倪介中律师为你解析其中主要的风险来源:
1、⾃古以来的⾏业交易习惯导致的投资风险
在古玩界⾃古就有“打眼”⼀说,买家⼀⼿交钱,卖家⼀⼿交货,从此⼤家钱货两清,⽽其中的货就是现在的艺术品古玩等,但是由于相关的交易习惯,对于已经出⼿的货,卖家是不承担退货和保真的义务的。
⽽由此,对于希望通过投资艺术品古玩来达到保值的买家来说,就存在巨⼤的风险。
2、对交易所涉艺术品古玩存在约定不明的投资风险
买家和卖家⼀但对所交易的艺术品古玩产⽣纠纷,⼤家对簿公堂,绝⼤部分输的都是买家。
为什么?因为买卖交易时约定不明,诸如是否约定了所涉艺术品保真迹,是否约定了如产⽣纠纷以何处结论为准,或者以何种鉴定结论为准?很多交易没有⽩字⿊字,更多的只是⼤家⼝头达成的⼀种邀约和承诺。
⽽由于艺术品古玩特有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式,买家往往⽆法对卖家的⼝头承诺及双⽅交易时的约定进⾏举证,使得买家的购买⾏为并不能构成合同上的重⼤误解,最终导致买家⽆法获得法院的⽀持。
【倪介中律师⽀招】
如今艺术品市场⽕热程度不亚于⼏年前的房地产⾏业,从⽽滋⽣出了许多疯狂追求名⼈字画等巨额艺术品进⾏投资保值的买家,以及为达⽬的利⽤买家追求⾼价艺术品保值⼼态赚取巨额暴利的卖家。
倪介中律师建议,在进⾏艺术品投资时需慎之⼜慎,如确系抱着投资保值的⽬的购买艺术品,那么应该将他作为⼀项重⼤的投资决策,聘请相关的专家对所购买艺术品进⾏鉴定,聘请律师草拟专业的艺术品买卖交易合同(需要该律师对艺术品古玩有⼀定了解,从⽽能更有针对性的起草相关合同),从⽽防患于未然,将艺术品古玩投资的相关风险降⾄最低。
从⽽更好的达到投资保值的⽬的,⽽不是独咽“打眼⽆处说”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