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成民初字第4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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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成民初字第4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成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粟华,男,住xx。
被告成都市天府网点连锁龙之网吧。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35号附16号。
负责人张燕,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天府网点连锁龙之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宏
代理审判员李峥嵘
代理审判员陆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