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程控电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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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程控电话管理规定
根据自治区和电力公司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增收节支有关要求,本着励行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程控电话安装范围、拆移和拆除、长话受理、检修、查询、收费等各环节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全公司通讯联络安全畅通,不断提高通讯系统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范围
1.1 凡工作需要免费初装、开通、拆除电话的管理权、批准权在公司办公室。

1.2 初装电话免费范围:
1.2.1 办公及生产用电话。

1.2.2 住宅电话:现职副科级及值长以上人员;各专业安全员、专责工程师、检修班长;生产技术部值班的生技部、安监专责工程师;退休时在科级及以上岗位工作人员;公司办秘书、小车司机、采购计划主办、车队调度、招待所所长、生活公司水暖班、电工班班长;离休人员、非现职享受副处级及以上待遇的退休人员;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

1.3 内部交换、市话、长途电话开通范围
1.3.1 所有厂区内部交换的电话一律享受免费。

1.3.2 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办公室全部开通市话。

1.3.3 办公室开通长途电话范围: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公司办正副主任、秘书室、生技部主任、安监副主任、运行部主任、武保部主任、燃煤办主任、驻乌办主任、物资公司经理。

1.3.4 住宅开通公费市话范围:各专业专职书记、正副主任,机关正科级及独立部门负责人,公司办秘书、小车班司机。

1.3.5 住宅开通公费长话范围:公司领导、公司办正副主任、武保部主任、驻乌办事处主任。

限额:公司级领导年内话费不超过3000元,其余人员年内话费不超过2000元。

2. 市话、长话管理
2.1 今后任何单位原则上办公室不予开通长话使用权,确因工作需要办理长话临时开通使用权,公司办同意进行登记后,并通知通讯开通。

2.2 长话受理。

2.2.1 各单位因公挂拨长话,到公司办领取长途电话审批申请单,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办批准,方可挂拨或通知通讯临时开通(二门以内到通讯挂拨,以外在公司办挂拨),费用计入所在本部门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

2.2.2 住宅已开通市话的人员,因工作急需,夜间、节假日在住宅打长途电话,要先报公司办值班人员同意后,由公司办通知总机开通一次性长话,通话后补办挂拨手续。

2.2.3 员工自费开通住宅长话的,因工作需要免费挂拨长话,也要先办理挂拨手续(按2. 2. 1款或2. 2. 2款执行),否则按自费处理。

2.3 公司内所有办公场所的市话和长话费用,采用承包的办法控制,内部银行支票结算。

在承包额之内的话费一律视为办公费,超出承包额之外的话费,由公司办负责每月核对后,通知计财部从该部门的奖金中扣回。

承包额每年核定一次,策划部负责制定方案,总经济师负责审核。

2.4 厂区内各驻公司单位、个体承办经营单位和以上条款范围外的住宅电话费一律自理。

由通讯按季度收费,公司办负责监督。

3. 收费与处罚
3.1 拆移、拆除
3.1.1 所有已经安装好的住宅电话不论任何原因需拆移者,必须经公司办同意并向计财部交100元拆移费,通讯凭收据方可拆移。

未办理手续私自拆移者将予以500�1000元罚款。

3.1.2 因工作变动不再享受免费安装电话的员工,自岗位变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管辖权的劳动人事部通知通讯和该员工,由本人按现行价补交电话初装费后才能按本规定有偿使用该电话。

否则,将对调动者处以实额两倍罚款,同时考核有关单位。

由公司办监督执行。

3.1.3 按现规定已自费安装电话的员工,由于职称或岗位变动,应该享受免费安装工作电话时,由本人依据原交款收据及现聘任证明等材料,经公司办审核后,到计财部按年折旧20%比例计算,退还电话初装费净值。

3.2 维修:
3.2.1 厂区内生产、管理、住宅等工作电话由通讯负责维修。

3.2.2 厂区内职工住宅非工作电话的维修,由通讯负责实行有偿维修。

每部机每次维修费5元(不含材料费)。

电话机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更换新电话机时个人负担电话机价格的80%。

该项收费由通讯通知计财部收款,通讯凭计财部开出的收款收据换装新机。

计财部收款后冲减管理费用。

3.2.3 厂区内各驻公司单位、个体经营户、承包户的电话维修,每部机每次维修按10元收取(不含材料费)。

需要换装新机的,费用全部自理。

3.3 其它
3.3.1 私人住宅长途电话开通费每部机50元,由用户持公司办的通知到计财部交款。

通讯凭计财部收款收据向用户开通直拨功能。

任何部门无权擅自开通长话使用权,如查出将予以500元罚款,加倍扣其通话费,由公司办负责监督实施。

3.3.2 电话用户未经公司办同意,私自互联串装电话被发现的,除由通讯没收话机、切断线路外,并给予一次性罚款2000元。

该罚款由公司办书面通知计财部,由计财部在被罚款人的工资中扣回。

3.3.3 电话用户未经公司办同意,私自将话机使用权和号码权转让或租借他人使用被发现的,除由通讯切断线路外,并给予一次性罚款4000元。

该罚款由公司办负责书面通知计财部,由计财部在被罚款人的工资中扣回。

3.3.4 用户查询电话费每次交纳查询费二元,该项费用由通讯直接收取,登记造册,每月由公司办核实后交计财部。

3.3.5 各驻公司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体承包户的电话费,由通讯负责按季催收,收款由公司办核实后交计财部,冲减管理费用。

3.3.6 公司多经系统、技协及物资经销公司的电话费,由通讯按月通知计财部负责催收或代扣,收款冲减管理费。

3.3.7 每月向员工收取的电话费,由通讯按月报公司办核实后通知计财部在工资中扣回,冲减管理费。

3.3.8 招待所及定点代理的电话收费,由通讯负责加强管理,按标准收费,每月集中上交计财部冲减管理费用。

3.3.9 通讯收取的各种上交计财部的费用,必须及时收取如数上交,不得隐瞒、截留或转移,如发现有违反现象,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另按违反金额的2倍给予处罚,个人待岗半年,由公司办负责监督。

4. 电话交费由公司办专人负责,通讯必须按规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公费和免费电话计费名单交公司办审核后,计财部方可结算。

5.附则
5.1 公司内电话初装费按照当年电信市场价的90%收取,原已缴纳初装费的维持不变。

5.2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执行。

多经由多经办公室负责参照此规定执行。

5.3 原玛电[1995]110号、[1996]53号文和1995年8月《关于程控电话安装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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