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法律规定(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一、引言
刑事案件的诉讼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工具。
以下将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当事人、证据、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法律规定。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保障诉
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 依靠群众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5. 合议制原则: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
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6. 两审终审制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刑事诉讼管辖
1.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
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专门管辖:由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四、刑事诉讼当事人
1. 被告人: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自诉人: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 证人: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 辩护人:指受委托或者指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5. 检察机关:指人民检察院。
五、刑事诉讼证据
1.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
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证据规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刑事诉讼侦查
1. 侦查机关: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为七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七、刑事诉讼起诉
1. 起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自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八、刑事诉讼审判
1.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
案件。
2.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包括:(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被告人最后陈述;(4)评议和判决。
3. 刑事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九、刑事诉讼执行
1. 执行机关:刑事诉讼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执行机关负责。
2.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包括:(1)执行判决、裁定;(2)执行刑罚;(3)执行强制措施。
十、结语
刑事案件的诉讼法律规定,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外国人犯罪应当受我国法律管辖的,适用本法。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受我国法律管辖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审判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
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