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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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说明会运作细则全概56页

保险产品说明会运作细则全概56页

现场接待工作安排
制定详细的接待工作方 案,包括接待人员分工、 接待流程、接待标准等。
01
在会议现场设立专门的 嘉宾接待区,提供茶水、 饮料、点心等招待服务。
03
在会议期间,随时关注 嘉宾的需求和反馈,提 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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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前安排好嘉宾的住宿、
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安排专人负责嘉宾的签 到、引导、座位安排等 工作,确保嘉宾能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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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作
委托专业设计师或团队进行宣传资料的 设计制作,确保视觉效果和内容质量。
02
03
发放计划
制定详细的发放计划,包括发放时间、 地点、方式等,确保宣传资料能够及 时、准确地传达给目标受众。
社交媒体运营策略部署
平台选择
根据目标受众的特点和喜好,选择合适的社 交媒体平台进行运营,如微信、微博、抖音 等。
利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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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参会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部署
参会人员范围确定及名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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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根据会议主题和目的,明确需要邀请的参会人员 范围,如公司内部员工、保险代理人、潜在客户 等。
名单收集方式
通过公司内部系统、邮件、电话等方式收集参会 人员名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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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核对与确认
具体内容安排
产品介绍部分应包括产品名称、类型、保障期限、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 关键信息。
专家讲解部分可邀请保险公司内部专家或行业知名专家进行分享,提升产 品信任度。
环节设置与具体内容安排
案例分析部分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客 户案例进行展示,包括客户背景、购 买过程、使用效果等。
互动环节可设置问题解答环节,针对参会 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可设置小组 讨论环节,让参会人员分组讨论产品相关 话题,加深对产品的理解和认识。

产说会操作手册

产说会操作手册

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产说会操作手册前言四川泰康银保业务自2002年开场起步,经历了突飞猛进地大幅度增长,成为四川寿险市场上的主力寿险公司。

但是,随着“90号文〞的公布执行,全国的寿险银保业务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川分银保业务也同样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同时随着银保产品向复杂的长期型、保障型转型,对业务队伍的销售技能、公司培训支持、后援效劳等各方面支持都提出了挑战,公司推动业务的手段不能仅限于渠道关系的维护,而需要借用产说会的形式让业务有大的跨越性开展,并借产说会增加公司品牌形象、稳固公司在渠道中的美誉度。

总论根据四川实际情况,将产说会分成两种操作模式:一、支行〔大型〕产说会:1、客户数量:50人以上,每个网点有客户数量的任务并对客户质量做出相关要求〔活期、定期或资产业务标准,有意向做稳妥性投资〕2、会议场地:一般选择在大型的酒店或礼堂举行。

3、产说会形式:以公司为主办方的正式会议形式,有主持人、主讲人、双方领导及功能小组,气氛隆重而热烈,突显公司品牌及专业。

4、适用范围:适用于新闻发布会、客户答谢会等,以宣传为主,提高公司和产品的认知度。

二、网点〔中型〕产说会:1、客户数量:20人—50人之间,定位在中、高端客户。

2、会议场地:可选择在银行会议室、酒店的小型会议室、公司会议室举行。

3、产说会形式:以营业部为主的非正式会议形式,有主持人、主讲人、银行领导,气氛轻松自然,产品沟通以交流为主。

4、适用范围:自助酒会式、分红报告会、理财沙龙等,目的提高件均与件数。

无论支行产说会还是网点产说会,客户来源都是依托渠道代为邀请。

本手册将就这两种方式的产说会操作过程分别逐一介绍,以支行产说会为重点,供业务一线参考。

支行产说会操作手册第一局部围绕目标制订筹划案一、内部统一1、召集队伍管理层召开研讨会,设立明确的目标:会议目的、客户定位、客户数量、预定保费规模、签单率、费用本钱、礼品设置等,向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围绕设立的目标展开工作部署。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关于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关于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为规范公司产品说明会流程~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和渠道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开展的产品说明会均适用本办法。

三、各渠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产品说明会应由分公司业务归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四、各渠道应在举办产品说明会前向分公司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举办~申报材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说明会拟召开时间、地点,,二,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名单,,三,产品说明会会议流程、讲解人员演示的课件、讲--------------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义内容,如PPT,以及其他拟在会场演示或散发的宣传资料等。

五、任何营销员或内勤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说明会。

六、各机构应在举办产品说明会后向分公司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筹办的产说会也须存档相应材料,~备案材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签到表、营销员名单和现场签单情况统计,,二,对于受邀客户超过200人的产品说明会~应保留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银代渠道须全部录像,。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五十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第五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各寿险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寿险公司产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但由于部分公司在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密等问题,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

为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寿险公司(含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或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新产品发布会、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

二、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并制定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会议流程、内部监督、责任追究等。

三、各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

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省级分公司或经省级分公司授权的中心支公司(市级分公司)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举办产品说明会。

申请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一)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

(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

(三)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使用的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宣传材料。

四、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影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

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规的内容。

产品说明会应提供相关产品条款及新型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阅。

六、各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强化培训,建立健全资格认证与考核制度。

七、各公司应当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召开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18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太平人寿银行保险产品说明会操作手册

太平人寿银行保险产品说明会操作手册

太平人寿银行保险产品说明会操作手册产品说明会操作手册细节决定成败太平人寿银行保险产品说明会操作手册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二零零四年三月第一部分:产品说明会功能定位及客户选择第二部分:整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前期准备二、现场组织三、后续追踪第三部分:附件—郑分农行产品说明会材料产品说明会作为一种复合销售形式,可集合多方资源,发挥集体优势,以“晓之以理(专题讲座);动之以情(气氛烘托);诱之以利(签单奖品)”来带动客户及早做出购买决策。

在目前银行保险业务推动中,同样可利用这种方式,但需要在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中作相应调整,特此编写银行保险产品说明会操作手册,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产品说明会功能定位及客户选择在正式介绍说明会流程之前,首先要强调要说明会的功能定位和客户选择。

这才是说明会成功与否的根本所在,具体流程不过是操作层面的事情。

想对产品说明会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说明会是剂灵丹妙药,只要客户来参加,保准能签单。

其实,产品说明会只是一种辅助销售形式,它可以起到接触、说明、积累准客户、促成的作用,但由于理财产品的相对复杂性,想要仅仅利用现场的时间就能说动客户决定购买,并非易事。

同时考虑到说明会需要较大投入,以及对银行的示范效应,说明会最主要的功能定位是:促使客户及早作出购买决定。

既然说明会的定位是促成,那么参加说明会的客户最好是已经接触过产品,有一定的了解程度和购买意向,这样的“半成品”客户才容易在说明会的现场被促成。

为了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产品说明会的成效,客户构成可分为三类:一是在说明会之前已初步达成购买意向,这类客户参加说明会,可落实签单,并能对其他与会客户起到带动作用;二是在说明会之前接触过我们的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但还有疑问,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促成,这类客户应该是参加说明会的主体,达到80%;三是未接触产品,但是产品的目标客户群。

这类客户可作为后续追踪的重点对象。

第二部分:整体流程及操作细则说明会的操作流程大致分为三部分:一、前期准备;二、现场组织;三、后续跟踪。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个险渠道(以下简称个险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说明会是指个险渠道组织的,以宣传或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讲座、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如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

第四条产品说明会由各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制定产品说明会的标准流程和课件内容,并向总公司个人保险部备案。

第六条产品说明会须由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统一组织开展,除此之外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开展产品说明会。

第七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向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申报,申报材料包含拟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以下内容:(一)召开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二)会议议程、使用的课件及其他宣传材料;(三)会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备案,备案内容除申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签到簿、销售人员名单和现场签单情况说明;(二)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三)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人为删减、剪接和编辑,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和声音可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的讲解情况。

第九条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单位应合理选取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和邀请方式,避免邀请与销售产品不适合的群体,不得在邀请客户时对客户造成滋扰,邀请时应明确告知产品说明会召开的目的、形式与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第十条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总公司个人保险部统一制定和下发的标准流程、课件内容执行,课件中关于产品介绍的部分应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讲解人员在进行课件演示时须向客户说明,课件演示的只是保险产品特色,具体内容应以保险合同文字表述为准。

关于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监管要求

关于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监管要求

关于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监管要求保险产品说明会是保险公司向客户介绍其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渠道。

在这样的活动中,保险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客户得到准确、清晰、全面的信息,做出明智的选择。

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说明会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保护客户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保险产品说明会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准确。

保险公司在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宣传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

这包括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费用构成等方面的描述,都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作虚假宣传。

其次,保险产品说明会必须注册备案。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举办说明会前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信息。

这样监管部门可以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护客户的利益。

另外,保险产品说明会的费用必须合理合法。

保险公司举办说明会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监管机构要求这些费用必须合理透明,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告知客户说明会费用的构成和用途,确保客户知情权得到保障。

另外,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销售行为也受到监管。

保险公司在说明会上不仅介绍产品和服务,还会进行销售和签约。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进行欺诈、诱导或压力销售,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让客户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回报,做出理性选择。

此外,保险产品说明会还必须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如果客户对产品说明会有任何意见或投诉,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确保客户的投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最后,保险产品说明会还受到时间、地点、形式等方面的监管。

监管部门会规定保险产品说明会的时间、地点、形式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新保监寿[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寿〔2011〕2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或人身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

二、各公司应由区级分公司负责全辖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实施工作,严禁各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销团队、保险营销员个人等自行举办产品说明会。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新疆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保监寿〔2009〕190号)的要求,建立产品说明会审批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品说明会审批登记工作,严格审查产品说明会课件内容及讲师资质。

各地(州、市)分支机构对举办的产品说明会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将音像资料留存备查。

四、各公司应于每月28日前统计汇总各分支机构下月产品说明会举办计划,并上报我局《产品说明会计划统计表》(详见附表1),各分支机构应在同一时间将其产品说明会举办计划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五、各公司应建立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我局上报该季度公司产品说明会检查情况报告、产品说明会相关音像资料(光盘形式)、《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及现场签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2)。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01-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培养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公司对产品说明会疏于管理,保险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时有发生,隐藏着较大风险。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利益,维护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和讲座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经营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原则上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

产品说明会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具体负责,营销员个人不应举办本意见所称的产品说明会。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下发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加强指导和管控。

管理制度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课件印制、讲解人员资质审核、文字与声像档案留存等。

四、各省级分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

各省级分公司在明确授权条件后,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一级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产品说明会申请进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应加强明查暗访,对存在审批不严、管理不善的,应取消该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审批权限。

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上一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一)产品说明会拟举办的时间、地点、承办单位;(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名单;(三)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分发的宣传材料。

五、各公司应加强产品说明会档案资料管理,归档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保险公司银保产品宣传合规要求

保险公司银保产品宣传合规要求

二、产品宣传品概念和外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规定: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 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一般而言,产品宣传品类型包括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海报、产品宣传 折页、宣传单以及投保提示书、保险建议书、保单利益测算等宣传资料。
三、常见违规现象和合规要求
一、相关行政处罚案例
(五)山东保监局09年2月对某人寿威海中支行政处罚,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在推销的分 红保险产品说明会上,“宣传购买保险,客户能在保险期间内免费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并宣称该保险是“ 一个不花钱的保险、一个存在保险公司的存款,并且收益比银行存款高”。 (六)江苏保监局2009年3月对某人寿苏州中支行政处罚。违规行为是:擅自印制宣传品,将保险 描述为“在农业银行存款1万元购买产品,可享受打折优惠200元的同时将得到一份保险”。 (七)福建保监局于2008年10月对某人寿福州晋安区下达行政处罚。其违规行为是发放自制宣传单 进行不实宣传,将瑞丰两保险表述为“最新火暴理财产品”,“领取自由灵活,退出不扣除任何费用、 赠送 疾病保障、意外保障最高可达18倍等内容。” (八)保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对某人寿的行政处罚书,原因是:2010年4月 ,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产品中心>电话销售保险>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页面存在以下 误 导性内容:“选择20万基本保额的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选择按月存款,月存560元,存10年,孙 小姐即可得到以下保险利益:1、存款10年,额外附赠10年保障,保障期间长达20年。” 某人寿被处罚 10万元。
三、常见违规现象和合规要求
(四)内容误导 1. 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国债等混淆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 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它理财产品进行 简单比 较,在宣传时应当全面介绍保险产品,尤其是其保障功能、保险利益的产生基础。对于长期 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2. 经营主体混淆 不得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类似字样 ,不得 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必须 在明显 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3. 税收优惠(含免遗产税、免利息税等)误导产品宣传资料中关于税收优惠宣传应严格 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不得向客户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 保险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应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保险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之一,其销售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应具备的要素,并就如何建立和改进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一、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为规范和管理保险产品销售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明确销售流程、规定销售行为的准则,可以有效避免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

通过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销售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提升整体销售团队的能力和竞争力。

再次,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有助于确保消费者权益。

通过制定明确的销售规则和标准,可以有效管理和约束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最后,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有助于降低风险。

保险产品销售环节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销售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把握风险,提升风控能力,减少业务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发生。

二、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的要素为了确保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核心要素。

1. 完善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的销售部门,明确部门职责,确保销售人员的专业化分工与配合。

2. 具体明确的销售目标: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并向销售人员传达明确的目标要求。

3. 规范的销售流程:明确销售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销售效率。

4. 严格的销售行为准则: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明确规定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避免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

5. 完备的销售培训和考核机制:通过培训和考核措施,提升销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销售技巧,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激励。

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分析

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分析

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10月9日,人身保险监管部在产品备案系统中发布“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近期,我部在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公司备案的银保渠道产品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与后续单独报备的银保渠道总费用不一致。

监管部门将按两者孰低的原则认定银保渠道总费用。

公司在实际执行中若超过其较低者,监管部门将按照“报行不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上述两者孰低的原则认定银保渠道总费用后,减报备的银保渠道(佣金)为负的,属于有问题产品,各公司应立即整改。

按上述两者孰低的原则认定银保渠道总费用后,减报备的银保渠道(佣金)差值过小的,甚至明显不能覆盖相关固定成本摊销费用的,相关公司要高度关注可能存在的报行为一的风险,及时予以研究,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按上述两者孰低的原则认定银保渠道总费用后,减报备的银保渠道(佣金)差值过大的,相关公司总公司应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

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基层分支机构费用不真实的问题,在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总公司管理责任的追责与问责。

通知的主要影响有:1.增加监管压力:该通知明确指出,监管部门将按照预定附加费用率和后续报备的银保渠道总费用中的较低者为准。

这无疑增加了银保公司的监管压力,要求它们在产品设计和费用设置时更加谨慎。

2.产品整改需求:对于那些费用不一致的产品,公司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否则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

3.加强费用管理:对于银保渠道总费用和报备的银保渠道(佣金)之间数值过大的公司,需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并对基层分支机构费用进行真实性审核。

后续做法与建议:4.审查现有产品:银行保险公司应立即对现有的产品进行自查,确保预定的附加费用率与报备的银保渠道总费用一致。

对于不一致的产品,要迅速进行整改。

5.完善内部审计机制: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机制,确保产品设计、费用设定等各个环节的合规性。

6.加强培训与教育:针对基层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相关法规要求,确保各环节操作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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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分公司银保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渠道产品说明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监局《**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规范管理指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保险渠道(以下简称银保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说明会是指银保渠道组织的,以宣传或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包括讲座、酒会、餐会、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说明会由各支公司银保发展部进行管理,分公司银保发展部予以审批。

各支公司银保渠道内外勤人员不得以营销团队或个人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说明会。

各支公司应当向被邀请人明确说明产品说明会召开目的,不得滋扰邀请对象,不得采用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第五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前七天,由支公司银保发展部向分公司银保职能单元进行申报,经分公司银保发展部主管批准后,方可举办。

也可按批次申请,一个批次时间最长一个月。

申报材料包含拟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以下内容(详见附件签批表):
(一)召开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
(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三)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讲义内容、课件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分发的宣传资料;
(四)会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必须由银保发展部业务督导岗讲师担任,并向客户明确介绍其真实身份。

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处罚的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产品说明会授课讲师。

第七条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培训课件或讲义应是总公司统一下发的合规版本,如分公司因业务需要确需进行调整或自行开发,须上报总公司银保事业部,待合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印制,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印制宣传资料。

产品说明会上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询。

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培训课件、讲义和各类宣传资料应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片面比较,不得与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产品说明会应以保险产品讲解作为主要内容,旨在让消费者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理赔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各支公司应遵
循品质管理要求,杜绝在产品说明会上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

第九条产品说明会工作人员不得在会议中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产品说明会现场不得以现金或实物奖励的方式诱导客户进行签单或交纳定金。

第十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分公司银保发展部备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备案内容除申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产品说明会的申请和审核资料;
(二)参加产品说明会的人员到会情况统计、现场签单情况统计等,包括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
人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客户签到簿、销
售人员名单和现场签单情况说明;
(三)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课件及宣传材料等;
(四)产品说明会的声像资料。

举办部门应当对产品说明会进行录音及拍照,对讲课过程应全程录音,拍照内容至少
包含产品说明会场景、讲课情形等。

第十一条各支公司银保发展部应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会的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客户个人信息需妥善进行保管,不得外泄。

第十二条省级分公司银保发展部应根据相应的监督机制,每六
个月定期对所辖机构产品说明会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的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各支公司应遵照保监会和当地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控,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分公司有权追究分支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公司银保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保产说会签批表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保险渠道
2012年8月21日
**人寿**分公司银保渠道产说会签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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