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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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责任
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等工作。
2. 每个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消防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消防设备、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并参与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消防官兵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和巡查工作,并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存储和操作管理
1. 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3.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周围堆放其他易燃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
四、防火设施
1. 每个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
2. 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每个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配备消防警报器和独立的报警系统,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并组织撤离。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
1. 每个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演练应包括火灾扑救、消防设备使用、应急疏散等方面内容,演练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
1. 每个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消防官兵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七、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存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在一年内进行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
2. 各地方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具体实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消防部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旨在通过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和部门。
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爆炸品等。
具体范围由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确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对相关设施、设备、材料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生产、存储与使用
第七条生产、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分类储存、防火间距和通风等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做到知识训练、操作规范、设备检查三个环节,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运输与运营
第十三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备案,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培训运输人员,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运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政府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