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制定的法律依据。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以第40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5月1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施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专门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可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是现实的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行为更加严格与规范,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

但从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看,仍有一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配套规定: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限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根据我省的实际,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道路通行条件与通行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减少和避免理解上的歧义,以便于实际执行。

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实施办法调整的主体。

本实施办法是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本条的规定,本实施办法规范的主体有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等,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二、本实施办法调整的对象和客体。

包括交通工具、道路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等。

交通工具主要指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解释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
所‛。

不供公众通行或者不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不属于法律上所称的道路。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的行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则及禁止的行为,通行道路的管理活动,道路通行规则的制定及遵守,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责任的划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艰巨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有直接的关系,单靠哪一个部门是没办法管理好的,必须由人民政
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实行综合治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和管理力量,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

本条主要从宏观上规定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

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超越当地的需要与可能,脱离实际盲目开展,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服务的需求,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必要的经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维护经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必要的科技装备投入、行政经费以及办案经费等。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有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有了这些基本的经费保障,才能彻底杜绝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以罚款数额作为
考核交通警察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道路基础设施是道路构成的基本要件,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基础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明确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制定监督制约机制和量化考评办法,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统一起来,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机制。

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2006年1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实施条例‡第三条也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
涉及公安、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保险、法院以及汽车制造产业等许多方面,在政策制定以及实际工作方面的许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调和配合,政府应当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者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相关问题的组织协调。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更应该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决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要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落实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考核,每年进行认真的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本条规定,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

†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可能给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的直接和潜在的影响,准确把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的科学性,保障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协调性。

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所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作出总体评估,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受到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仅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必须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当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则的现象十分普遍。

政府应当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公民的交通法律意识。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机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内容最终要由他们来落实。

本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直存在职责不明、重复管理、交叉执法等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统一了认识、理顺了关系、明确了职责,减少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职能重叠、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矛盾扯皮等情况的发生。

本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工作隶属关系,省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州)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

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统一领导,又各有归属。

二、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相关部门是否落实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

三、明确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的通力配合和协作,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不意味着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免除责任,而是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的职责。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本条还具体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的职责。

青少年一直是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本条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

2005年11月14日,山西省沁源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导致21名师生在公路上跑操时被撞身亡。

教育部11月17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城镇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在审议本实施办法草案的过程中,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规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组织体育锻炼的行为。

据此,本条专门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三)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履行各自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法定职责。

本实
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等条文对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职责作了规定。

特别指出的是,对上道行驶的拖拉机,农机部门可以行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也就是办理拖拉机登记、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三项职能。

而对于路面管理,即拖拉机上道路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农机部门则无权进行处理,而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是做不好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

实践证明,这是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有效途径。

本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从三个方面加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有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必须有人具体负责,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落不到实处,所以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专门组织实施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履行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也规定了这项义务。

本条还规定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对本单位人员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可以与评比奖励制度挂钩。

三是做好本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日常工作。

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财政等部门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执法监督的要求和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规定。

一、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执法监督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专门设臵执法监督一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九个条文、†实施条例‡用四个条文来具体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有四个条文详细规定了执法部门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足见法律、行政法规对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视。

实施办法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的执法监督内容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推诿、延迟履行职责,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要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正就是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对人各方,排除可能造成行政主管部门偏见的因素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了解不充分、行政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行政工作人员有先入为主的倾向、行政行为的方式不统一等等。

严格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标准和尺度进行。

文明就是执法者的行为举止要符合规范,体现其精神风貌和执法素质。

高效就是行政行为应当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取得最理想的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考核,建立专门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的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严肃警风警纪,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三)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真正做到在调查处理时不徇私、不护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对回避制度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