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办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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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部门办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几
项具体规定
【法规类别】能源基金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2.12.31
【实施日期】198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税务部门办理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检发)
根据国务院“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对税务部门办理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掌握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简称“基金”,下同)征集情况。

根据各级政府分配的“基金”征集任务,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征集任务。

要按月检查“基金”收入进度,按季分析收入快慢原因和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完成征集任务的措施,并发出检查收入情况通报。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的二十日内税务总局报送“基金”征集情况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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