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之行文规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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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权行文的处理
党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收到越权的 行文,应与行文单位沟通,请其主动撤文, 并将文件退回或销毁;如行文单位拒绝撤 文,应请其上级党委、政府予以纠正。因 越权行文造成工作损失的,由越权行文的 单位负责,并依法依纪追究越权行文单位 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 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 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 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 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Βιβλιοθήκη 级机关。”(四)其他行文规则
(三)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 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 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 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 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 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 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一)行文规则的主要特点
一是执行的强制性 二是与文种的关联性
三是与行文关系的对应性
(二)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
一是布局变化。《条例》在总结原《条例》和原《办法》 规则布局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行文方向的布局,构成了行 文的总规则、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向下级机关行文的 规则、其他行文规则等4个方面共5条行文规则。这个布局 变化,将同一方向行文的规则集中表述,层次清晰,便于 记忆和掌握使用。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与有关机构单位行文的问题
1.群众团体机关行文 2.事业单位行文 3.企业行文 4.议事协调机构行文 5.没有对口下级机构的部门和单位行文
(二)越权行文的问题
1.越权行文的表现
(1)越权向上级机关行文。主要是指一些机关、单位 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越级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 上报意见等。 (2)越权向下级机关行文。主要是指党委、政府的少数 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群众团体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向 下级党委、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的公文满天飞,越权越级向省、市或者一定范围的党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文。 (3)越权向同级机关行文。主要是指部门之间超越自 己职权范围的行文,包括指令性公文和指挥性公文;向没 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送指令性公文等。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 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 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 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 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一是领导关系。 二是指导关系。 三是管理关系。
四是协作关系。
(2)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主要是指越级向上级机关行 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是由党和国家的 领导体制决定的。越级向上级行文,一方 面,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了上级 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各级 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甚至造成机关与机 关之间的矛盾。
其他行文规则,是指联合行文、部门之间 行文、内设机构行文规则。《条例》对此 作了明确的规定。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 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 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 文。”这是联合行文的规则。
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 相互行文。”这是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规 则。过去,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 可以相互行文;现在,党委、政府的部门 依据职权都可以相互行文。 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 对外正式行文。”
行文规则
——中共× × ×办公室
目前一些机关的公文不同程度的存在 行文关系模糊的现象,大大影响了办事 效率和机关形象,为此正确处理行文关 系,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是一切机关 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公文处理的人员必 须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的基本技能和方 法之一。
一、行文规则概述
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 范,包括坚持公文处理原则、正确处理行文关系、 准确把握行文方向、以恰当的行文方式行文等。 《条例》第4章为行文规则。行文规则主要解决 “能不能”和“行不行”的问题。党委、政府的 办公厅、办公室,部门的办公室、综合处、秘书 处,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文件加工厂,必须要 遵循行文规则。熟练运用行文规则,有利于规范 行文,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文总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 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行文理由、依据充分,行文条件成熟。 二是不得把行文当成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三是要讲求实效。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 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 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1)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二是内容变化。《条例》在认真总结公文处理工作经验, 特别是处理行文关系、遵循行文规则经验的基础上,从实 际出发,将规则内容作了4项变化。 三是文字表述的变化。
二、主要行文规则
《条例》第4章“行文规则”共5条。第 13条、第14条是行文的总规则;第15条是 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6条是向下级 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7条是其他规则,即 机关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行文、部门内设 机构行文的规则。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 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 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 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 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 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 级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是为有利于开展工作 或者同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抄送另 一个上级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沟通情况和互通情况, 提高相关机关的决策水平和领导管理水平。这种 情况要掌握好“必要时”这三个字的意义,灵活 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