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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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12
•【字号】石政发〔2015〕53号
•【施行日期】2015.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补充耕地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对用地项目落实占补平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河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中,均明确规定: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在用地报批之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
当前,我市项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压力突显,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项目需求,一定程度影响到了项目整体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补充耕地进程,着力破解项目建设占补平衡的瓶颈制约问题,现就补充耕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是本辖区补充耕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成立由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切实抓好本辖区的补充耕地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在依法依规、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完成实施更多的项目。
市国土部门要把补充耕地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对各县(市)、区补充耕地工作的巡查和督导力度,提升项目实施速度和质量。
二、深入调查摸底,进一步挖掘耕地后备资源
各县(市)、区要抽调专业技术骨干,组成专业调查队伍,根据最新的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进一步核查,深入做好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凡是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地块都要列为后备资源。
市国土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通过实地勘查和内业数据核对等方式,认真比对各县(市)、区提供上来的耕地后备资源数
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重点县(市)、区要重点核查。
耕地后备资源一经确定,原则上优先用于耕地开发。
三、拓宽融资渠道,推广土地开发新模式
各县(市)、区政府要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可采取融资、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解决土地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广平山县葫芦峪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运用市场手段,吸引农业开发战略合作者对耕地后备资源集中成片规模开发,吸收现代科技手段、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整合零星分散的土地资源,规模化开发山区,打造高端农业产业园区。
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土地集约利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农村面貌提升、农民收入增加等效益,从而达到政府、企业、村集体、农民的多方共赢。
四、规范资金管理,促进补充耕地工作的良性运转
设立市级补充耕地资金帐户,涉及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的资金,收支全部通过该帐户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政府从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补充耕地工作开展。
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市国土部门负责提出对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资金收缴和拨付的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核算。
对于财政资金较困难的县(市)、区,在完成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后,可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提出拨付意见后,由市财政从上述资金中拔付,市国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及偿还。
五、实施订单管理,探索补充耕地指标市场化机制
探索引进市场化机制,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占补平衡指标。
全市所有占补平衡指标,除造地县(市)、区自用、不少于20%的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全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外,其他的全部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开转让,转让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占补平衡指标转让费中溢价部分,市政府统筹20%,剩余80%返还给造地的县(市)、区财政。
占补平衡指标转让收入,用于造地工程建设成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占补平衡项目的启动、补充耕地工作相关管理费用、城市建设支出。
建设用地项目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的,相关县(市)、区要将占补平衡指标转让费预缴至市级补充耕地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占补平衡指标订单化管理,待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后,由市财政将占补平衡指标转让费转至造地县(市)、区财政。
六、开展目标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建立和完善补充耕地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根据各县(市)、区后备资源储备情况,分层次进行考核。
其中,平山、行唐、灵寿、赞皇、新乐等五个资源大县为一个考核层次;正定、元氏、藁城、井陉、无极、深泽、晋州、高邑、栾城、赵县、鹿泉等11个县(市)、区为一个考核层次;没有后备资源的矿区、正定新区、高新区、空港工业园和循环化工园区等5个区,要积极与其他地市联系,争取一定数量的异地补充耕地,缓解我市占补平衡压力。
异地委托补充耕地可以计入本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量。
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将未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量,计入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一并下达。
同时视情况,在年度用地指标分配、占补平衡转让指标收益返还等方面予以核减。
对完成任
务突出的县(市)、区,予以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七、规范项目运作,认真执行补充耕地各项规定
各县(市)、区在开展补充耕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项目运作。
要加强补充耕地立项管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要严格按补充耕地项目设计组织施工,切实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要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严格项目验收;要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边占用。
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尤其是在项目招标、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确保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都经得起检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