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建立校长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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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建立校长约谈制度
党政机关有诫勉谈话制度,即机关领导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学校应建立校长约谈制度。
校长(包括副校长)对教职工和学生反映严重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了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已给学校造成或将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教职工,区分层次和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出门约谈。
一般教职工的问题由分管副校长约谈,有突出问题、分管副校长约谈无效的教职工、学校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则由校长亲自约谈。
学校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
二级机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他们是学校工作的组织者、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者,对于“问题教师”的教育,他们无权实施。
对于“问题教师”的教育只有由校长出面,才有权威性和实效性。
在学校工作中需要由校长约谈的问题很多,比如,有的教师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分配,有的无辜旷课,有的管理不力班级混乱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有的教学马虎学生反映严重,有的长期不参加教研活动,有的违规收费影响学校声誉,有的和学生关系暧昧不清,等等。
这些问题学校在不同时期都时有发生,过去一般都是在教师大会上不点名的批评批评,效果不大,当事人印象不深。
要有好的成效,必须由校长亲自找他们谈话,问明事情真相,通报收集的材料,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要求。
当事人也可当面向校长说明情况,对自己所存在的问题做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反思或检讨。
这样相对于大会批评来说,能更广泛的交换意见,更深入的分析问题,更深刻的认识错误。
另外,校长约谈还有辐射效应。
一个教师因工作上的问题被校长约谈并不是一件光荣的事,被校长约谈的教师在当年的评优晋级当中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对当事人是一种诫勉,对其他教师也是一种教育、一种警醒。
校长约谈要形成一种制度。
长期坚持下去,对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升学校形象、推动学校工作会有积极的作用。
(201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