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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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08.27
【实施日期】198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6月7日实施日期:1995年6月7日)废止
广东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1987年8月27日广东省第6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执行职务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律师,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和伪造证据。

律师对于在执行职务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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