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构成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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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 施行,这是中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 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 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 的保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背景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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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 位、犯罪 嫌疑人与 劳动者签 订的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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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用 工单位、犯罪 嫌疑人签订的 产生劳动关系 的合同资料和 资金结算、往 来情况的记录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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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移 交公安机 关立案侦 查提供的 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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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造成劳 动者或者其被 赡养人、被扶 养人、被抚养 人的基本生活 受到严重影响、 重大疾病无法 及时医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 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 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的。 按照陕人社发[2013]7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劳动者劳 动报酬水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这里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将涉案的拖欠工资查清,不能今天一个数字,明天 一个数字,这么一算一个数字,那么一算一个数字。如果拖欠的工资数目 有问题,那咱们人社部门作的责令支付文书法律效力就有了问题。这样会 倒置在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 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 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 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拖欠劳动报酬的单位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确定劳动报酬的范围和数额方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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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被欠薪 劳动者的问话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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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劳动报 酬清单(包括 已发放和未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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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 犯罪嫌疑人确定 的劳动者劳动报 酬的数额、明细、 人数材料或相关 证明文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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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行为。 首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 且必须是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的方式,逃避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其次,恶意欠薪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第三,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 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 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 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另外在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 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对查处工作做了比 较详细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2015年1月6日答记者问时说 一是解决证据获取的问题。 二是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 三是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单位或个人下达 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 四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案卷的标准。 另外,《通知》还在文书送达、立案监督、部门间衔 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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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 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 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 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 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 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开展查处工作的依据
我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查 处工件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423号)的授权而开展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 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 、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开展查处工作的重点方面
注意重点查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的法定情节,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重点从 以下四个方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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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报酬的范围和数额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调查与检 查一章(第四章)中对我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因此,我们应 当在查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依据上述两个法律 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措施开展工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拖欠劳动报酬的单位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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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犯罪嫌 疑人用于实施劳动行 为的场地情况、设备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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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犯罪嫌 疑人财产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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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犯罪嫌 疑人的记账情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酬的 单位的营业 证明、法人 代表证明资 料、犯罪嫌 疑人的职务 证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 形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 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 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 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 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2、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 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 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 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犯罪构成和查处
雷虎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背景
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 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 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 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 题。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 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 ,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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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工资。 在我国,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市场 经济社会的劳资关系。拖欠工资的行为还造成了劳动 者不能及时获得属于自己的报酬,侵犯了劳动者合法 财产权益。比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 情形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 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有能力支 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能力,是指经 调查有事实证明企业或单位确有可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 金或者财产,且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支付的; 2.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确实无能力支付的; 3.因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本单位工会同意暂时延期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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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 用工单位、 犯罪嫌疑 恶意拖欠、 拒不支付 工资的证 据材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重点查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对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范围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得的劳 动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 此,我们在查处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要根据 这些规定查清拖欠的劳动报酬,其它的材料费、设备租赁 费等不在本罪的保护范围。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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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 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的具体情形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认 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 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 、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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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工 单位、犯罪嫌疑 人签订的劳动合 同,如无订立书 面合同,须了解 口头订立合同的 具体条款及相关 旁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犯罪嫌疑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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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 疑人的问话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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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财产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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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逃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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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根 据相关规定在 办案中形成的 犯罪嫌疑人拒 不支付工资的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