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聚会喝酒,四种行为同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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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聚会喝酒,四种行为同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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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02期
年底了,节假日又渐渐多起来了,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

然而,聚会喝酒有4种行为,弄不好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先看以下案例。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

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

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光明网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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