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得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鸡、鸭、鹅得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得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
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与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得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得异常禽只与随机抽取得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
1 合格得,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
4。
2不合格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5.4。
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得,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与《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
4。
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得,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情况得,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得具有资质得实验室承担。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家禽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家禽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的过程。
2.2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3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家禽尸体和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家禽数量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检查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方法参见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4.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4.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病死家禽的,需做进一步实验室检测。
5.4.4 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记录家禽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6.宰前检查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有关要求对受检家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7.宰前检查结果处理7.1 准宰经宰前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屠宰线;7.2 禁宰经宰前检查,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 程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作者:吴凤伟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1期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发布,是检疫员如何进行家禽屠宰检疫的技术指南,对保护百姓身体健康及食肉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检疫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家禽的屠宰检疫,笔者就该规程做以探讨。
一、明确检疫对象及适用范围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检疫目录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共九种。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合格标准家禽入场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三、检疫申报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入场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检疫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家禽(每车抽60—100只)。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7家禽的屠宰加工卫生和检验07
球虫 小肠病变部肠管扩张
球虫 盲肠充满鲜红色血液
十六、组织滴虫病 (Histomoniasis)
又 名 传 染 性 盲 肠 肝 炎 ( Infectious enterohepatitis),俗称“黑头病”
(一) 宰前鉴定 (二) 宰后鉴定 (三) 卫生评价与处理
家禽的屠宰加工卫生 和检验检疫
第一节 家禽的宰前检验检疫
一、 家禽的宰前管理 (一)家禽的宰前休息管理 24-48h (二)家禽的宰前停食管理 12-24h
二、 家禽的宰前检验检疫 (一)家禽宰前检验检疫的程序
1.采购和运输检验检疫
2.入场验收
3.住场查圈
4.送宰检查
草原兴发草原绿鸟鸡
(二)家禽宰前检验检疫的方法
具体做法可归纳为“静、动、食”三大环节和“看、 听、摸、检”四大要领
1.群体检查
(1) 静态检查 (2) 动态检查 (3) 饮食状态检查
2.个体检查
三、家禽宰前检验检疫后的处理
(一)准宰 (二)禁宰
(三)急宰
(四)死禽的处理
巴基斯坦
第二节 家禽屠宰加工卫生与监督
一、致昏 二、刺杀与放血
(一) 颈动脉颅面分支放血法
(二) 口腔放血法
(三) 三管切断法
三、煺毛
四、净膛
所谓净膛,即去除屠畜的内脏,应在浸烫煺毛后
立即进行
(一)净膛形式
1.全净膛 从胸骨末端至肛门中线切开腹壁或从 右胸下肋骨处开口,除肺和肾脏保留外,将其余 脏器全部取出,同时去除嗉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引言家禽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国家对家禽屠宰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进行深入解析。
二、家禽屠宰检疫的重要性家禽屠宰检疫是预防疫源性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家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通过屠宰前的检验和屠宰过程的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合格的检疫工作也有助于维护家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要点1. 卫生条件的要求家禽屠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场地的干净整洁、通风良好、无积水,设施的规范使用和定期维护等。
场内应设置洗手设施,并提供足够的洗手液和纸巾供工作人员使用。
屠宰操作者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以防止任何污染。
2. 家禽屠宰前的检验检疫在家禽屠宰之前,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家禽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检验人员会对家禽进行体检,观察其体态、精神状态和毛色等。
同时还会进行疫情调查,了解家禽的养殖历史、疫苗接种情况等。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患病家禽、进行病原学检测等。
3. 屠宰过程的监管屠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屠宰操作。
屠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屠宰操作者必须掌握正确的宰杀技术,以确保家禽在宰杀过程中不受伤害,并尽可能减少疼痛。
检疫人员会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符合规范,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4. 检疫证明的发放经过检验检疫并合格的家禽,在屠宰过程结束后,将会获得相应的检疫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记录了家禽的检疫情况和屠宰过程的合规性,是相关部门批准家禽产品上市销售的必备文件。
消费者在购买家禽产品时,可以通过检疫证明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对家禽屠宰检疫的理解和观点家禽屠宰检疫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一、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鸡屠宰检疫日志写消毒规范
鸡屠宰检疫日志写消毒规范1、宰前管理与检疫宰前管理:送宰前,家禽必须进行一段时间的休息及禁食。
一般鸡、鸭需要禁食12~24h,鹅需要禁食8~16h,且禁食过程要供给足够的饮水,一直持续到宰前3h停止。
宰前检疫:要配合入场验收对家禽进行宰前检疫。
首先对加强的产地检疫证明进行查验,核对屠宰数量,用手触摸嗉囊,根据禁食情况再进行体重测量,并对机体健康状况进行认真检查。
家禽的宰前检疫主要是进行群体检查,配合个体检查。
群体检查,主要是对家禽静态、动态以及采食情况进行检查。
进行静态和动态检查时,通常以笼为单位,对即将屠宰家禽的精神状态,羽毛光泽,冠、髯色泽,采食、饮水状况,排出的粪便形状,以及叫声和呼吸音等进行观察。
家禽经过静态休息时和饮食情况下进行检查,初步判定健康后才能够进行动态检查。
动态检查前,先人为的安装一条“鸡飞沟”,控制宽度能够让健康家禽飞过即可。
检查时,逐群放开,有一人在前面使用饲料进行引诱或者在后面进行驱赶,促使家禽能够自行通过检验飞沟,只要容易飞过的即可判定为健康,如果比较困难或者无法飞过,则判定为疑似病鸡,要立即将其剔出,并逐只进行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主要是指对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以及群体内随机抽取的家禽(一般每群抽取60~100只)进行检查。
个体检查需要注意以下四大要点,即一看外貌和表现,二听家禽声音,三摸禽体器官组织,四是检测体温、呼吸和脉搏。
2、宰后检疫整体检疫:主要是指对家禽的头部、体表、爪部进行检疫。
检查头部是否存在淤血,发生出血、萎缩、肿胀,是否形成痘疹、结节,眼睛是否出现病变等;观察体表皮肤是否保持完整性良好,清洁以及放血程度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淤血、出血、肿胀、结节、炎症以及赘生物等病变;爪部是否存在溃疡,是否发生卷曲,以及关节是否存在积液等。
内脏检疫:肝脏大小、颜色、弹性以及表面是否出现异常,胆囊充盈程度等;脾脏是否存在充血、肿大以及结节等变化;腺胃乳头是否发生出血、溃疡,肌胃、腺胃交界处是否存在出血点、出血斑或者形成溃疡,肌胃角质层下是否发生出血、溃疡等;对肠壁厚度进行检查,浆膜和黏膜是否存在淤血、出血或者结节,盲肠扁桃体是否存在淤血、出血、肿胀以及坏死,泄殖腔黏膜是否发生出血等;心包腔内是否存在渗出物,心外膜和心冠脂肪是否存在出血点,心肌表面是否发生出血或者形成坏死结节。
完整版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n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蜘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实?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局部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病症的,限制移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 〔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n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病症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由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3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并由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由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平安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及体表检查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顶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帆7.2内脏检查取由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生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由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由、淤血、由血、坏死等病症.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把戏赘生物、寄生虫等.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 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生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由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7.2.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 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生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由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由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 检查有无淤血、由血、坏死、胶冻样渗生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由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由血、水肿、坏死、溃疡.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由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由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骼下淋巴结及骼内淋巴结.7.3.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蝴.7.3.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由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由血及隆起等.7.4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7.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6结果处理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由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由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7.6.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 ,按6.2.2.1、6.2.2.2 和有关规定处理.7.6.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平安处理记录?.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平安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平安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鹤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检疫申报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实?.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根据?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中“临床检查〞局部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 只〕.5.4结果处理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实?.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5.4.2.1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病症的, 限制移动,并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治理方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5.4.2.2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病症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4.2.3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并由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5.4.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由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5.5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6.同步检疫6.1屠体检查6.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6.1.2冠和髯检查有无由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6.1.3眼检查眼睑有无由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6.1.4爪检查有无由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6.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生血等.6.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 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6.2.1皮下检查有无由血点、炎性渗生物等.6.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由血、淤血、结节等.6.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由血、溃疡及炎性渗生物等.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由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生物、结节等.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由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由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外表有无由血、溃疡等.6.2.10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 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由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6.2.11肝脏和胆囊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由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6.2.12脾脏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由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6.2.13心脏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由血点、坏死灶、结节等.6.2.14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由血、肿大等.剖检有无由血、干酪样坏死等.6.2.15体腔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6.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4结果处理6.4.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由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加施检疫标志.6.4.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由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6.4.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 和有关规定处理.6.4.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平安处理记录?.6.4.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平安防护.7.检疫记录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7.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7.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牛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实?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根据?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局部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病症的,限制移动,并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治理方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病症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标准处理, 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6.2.2.3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并由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由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平安且濒临死亡的牛只,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1头部检查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 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由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生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 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由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由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由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由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7.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由血、淤血等. 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由血、肿大等.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6胃和肠检查肠裆、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 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由血、粘连、结节等. 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由血、结节、寄生虫等.7.2.7子宫和睾丸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由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由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7.3.2.1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由血、坏死灶等.7.3.2.2骼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由血、坏死灶等.7.3.2.3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由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由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7.5.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 和有关规定处理.7.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平安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平安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平安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羊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蝴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实?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根据?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局部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6.2.2.1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病症的,限制移动,并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治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2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病症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标准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6.2.2.3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并由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由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平安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由血、坏死灶等.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由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生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由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由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由血、水肿等.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由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7.2.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由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由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由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由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
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流程图
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流程图
适用范围 宰前按标准检疫 检疫标准 进场查验 生猪进入屠宰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记录。
检疫对象 高致病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1、入场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规程检测、检疫结果合格。
家禽
进
场
点
检
验
检
疫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运输途中情况;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抽检。
不合格按国家规定处理
合格的回收《动检证明》按批次分类待宰。
不合格按国
家规定处理 合格的,准予屠宰
按国家规定,实施同步检疫 屠 宰 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合格的出具《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库存或销售。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在完成各个检疫程序后袁 针对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屠宰 场袁 官方兽医按照规定可以颁发 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曳曰 针对 检疫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袁 按照规定袁 官方兽医会出示 叶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曳袁 要求屠宰场根据要求袁 及时做出相关 处理遥 同时袁 对于出现规程内涵盖的疫病的家禽袁 按照规定进 行处理曰 对于存在规程外的疫病的家禽袁 按照 叶病害动物和病 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曳 对患病家禽屠体及其相关副产 品进行处理曰 针对污染严重的场所与各项器具袁 要根据要求实 施消毒处理袁 并做好生物安全记录遥 除此之外袁 作为屠宰场工 作人员应对各类废弃物及病害动物等进行无害处处理遥 在同步 检疫环节中袁 官方兽医应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袁 并在检疫中 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与指导遥 对于检疫申报尧 同步检疫尧 宰前 检查等环节中所产生的内容袁 官方兽医要做好记录袁 并对检疫 记录进行保存袁 以便后期查阅遥
针对疑似存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所涵盖的几种疫病或在临 床检查中出现异常的家禽袁 要按规定将存在异常的家禽送往实 验室进行检测袁 并出示有关的检测报告遥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前言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1. 检查证明文件2. 检查屠宰场环境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1. 家禽麻醉与宰杀2. 家禽内脏检查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五、结论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家禽屠宰的检疫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卫生的家禽肉,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在进行家禽屠宰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工作,以确保待宰家禽数量和健康情况符合要求。
1. 检查证明文件在家禽屠宰前,需要检查家禽的来源证明文件,如养殖证、检疫合格证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家禽才能进行屠宰。
2. 检查屠宰场环境屠宰场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屠宰场内也需要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在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体检,并且检查其是否有疾病或者伤口等。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麻醉、内脏检查等工作,以确保肉品安全卫生。
1. 家禽麻醉与宰杀为了减少待宰家禽数量在被杀死后出现抗拒反应而引起的伤口和其他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麻醉处理。
同时,在杀死待宰家禽数量时也需要注意技术和方法,以减少损伤。
2. 家禽内脏检查在进行屠宰后,需要对家禽内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如发现有病变或者其他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结束后,还需要对肉品进行外观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在进行外观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颜色、气味等方面。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将其投放市场。
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肉鸭宰前、宰后兽医检验规程
宰前宰后兽医检验1宰前检查1.1由官方兽医检查屠宰场家禽的产地检疫证明;缺乏证明时,禁止进入屠宰场。
1.2由官方兽医对家禽进行观察和细致检查,特别是注意运输过程中是否受伤或感染疾病。
1.3对来历不明、患有传染病、中毒的禽群,禁止屠宰。
1.4临诊发现鸟疫或沙门氏菌病时,禁止用于人类食用,禁止屠宰。
1.5对未按期停药的禽群推迟屠宰。
1.6凡产地检疫证明合格,临诊健康良好,合乎卫生质量的禽群准予屠宰。
1.7若禁止屠宰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负责人阐明其原因,及时隔离。
1.8所有宰前检验均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2屠宰的卫生要求2.1只有活禽才可进入屠宰线,应电击后立即屠宰。
2.2操作要合理,放血应完全,防止血液污染刀口以外的地方。
2.3脱毛要快速、完全。
2.4应立即进行内脏摘除,检验所有的体腔和相关的内脏,并记录检验结果。
破肠禽废弃,另做无害化处理。
2.5检验后,内脏应立即与胴体分离,并立即除去不适于人类食用的部分。
2.6在屠宰场内,禁止用布擦拭以清洁家禽肉,禁止用可食内脏或脖子以外的任何物体填充胴体。
3宰后卫生检验3.1宰后检验应在540LUX光照下进行检验3.2对家禽体表、内脏和体腔应进行视检,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
3.3注意胴体的质地、颜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
3.4注意屠宰操作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
3.5宰后检验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检查。
3.6逐只进行内脏和体腔检验。
3.7有其他迹象表明家禽不能食用时,要进行特定的宰后检验。
3.8当怀疑残留超标或抽查时,应进行残留检测。
3.9宰后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供人类消费;——普通传染病——全身性霉菌病——毒素或人畜共患病病原引起局部或全身病变——广泛性皮下或肌肉寄生虫病以及全身性寄生虫病——中毒——恶病质——气味、颜色或味道异常——恶性或多发性肿瘤——整体污染——较大的损伤和瘀斑——广泛性的机械损伤或烫伤——放血不完全——药物残留超过限量或出现违禁药物残留——腹水3.10分割块出现局部损伤或污染,则该分割块不能供人类消费3.11脱离胴体的气管、食管、嗉囊、肠、胆囊不能供人类食用。
DB1305_T044-2005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5.1 基本要求 5.1.1 家禽宰后检疫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5.1.2 家禽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胭体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 5.2 宰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5.2. 1 月同体检疫
DB 1 30 5/ T 04 4- 20 05
视检 皮 肤 、脂肪 、肌 肉色泽,判定放血程度 。检查头部 、体腔及天然孔有无异常。 5.2.2 内脏检疫
DB1 305/T044-2005
DB 1305/T044-2005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家禽屠宰过程 中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邢 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卜列 文 件 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 的条款。凡是注 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7 检疫记录
驻 屠宰 场 的检疫人员应做好宰前、宰后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屠宰检疫登记 ,装订成册 ,保存两年 以上 。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编制说 明
一 、 立 项背景 目前 , 我 市禽类养殖得到 了迅速 发展 ,随着人 民生活 水平 的不断提高 ,居 民对 肉类食 品的安全越来越重视 。国 家先后颁布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法》、《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 》和 (河北省动物 防疫条例 》等法律法规 ,制定 了一些相关 的国家动物检疫技术标准和地方检疫技术标 准 ,对动物检疫工作做 了明确 的要求 。我市全 面开展 了对 猪 、牛、羊 、家禽等动物及产 品的检疫工作 ,有效 的预防 和控制 了动物疫病 的传播 、扩散和流行 ,保护 了养殖业生 产和人体健康 。 对 于 家 禽的屠宰检疫 ,国家和河北省还没有制定一套 相应 的检疫技术规范 。检疫人 员在家禽屠宰检疫 中没有统 一 的操 作 步 骤 ,检 疫对 象 、检 疫 方 法不 规 范 ,有 的只大 致 看 一 眼 ,有 的检 疫操 作对 禽 }n体完 整 性 损 害较 大 ,影 响禽 }}体美观和销售 。故急需制 定一个对家禽检疫 比较适用 的 检 疫技 术 规 范 ,作 为地 方 标准 以补 充 国家 和 省级 标 准 的不 足 ,规范我市家禽屠宰检疫工作 ,有效预 防、控制家禽疫 病 的发生 、传播与流行 ,促进家禽养殖业 的健康发展 ,维 护 消 费者 和 屠 宰者 的合 法 利 益 ,确保 进 入 流通 领 域 的家禽 及其产 品的卫生质量 ,保护人体健康 。 根 据 邢 台市畜 牧水 产 局 畜牧 业标 准 化工 作 规 划 ,我 所 承 担 了 《家禽 屠 宰 检疫 技 术规 范 》的起 草 编制 工 作 。本 标 准 的起 草 编 制 是我 所在 多年 的检 疫 实 践基 础 上 ,根 据家 禽 屠宰检疫 的特 点,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参照外省 市家禽屠宰检疫 的标准 、方法制定的。在本标准 的编制过 程 中,我们查 阅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和书籍 ,尤其是根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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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 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 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 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 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 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 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新城疫(ND)
病理学诊断
剖检病变 1、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 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3、盲肠 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4、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 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5、脑膜充血和出血; 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 水肿。 组织学病变 1、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 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 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 2、 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 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新城疫(ND)
临床症状
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 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 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 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 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 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 为5种致病型:
新城疫(ND)
临床症状
5种致病型: 1、嗜内脏速发型(Viscerotropic velogenic):以消 化道出血性病变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2、嗜神经速发型(Neurogenic Velogenic):以呼吸 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3、中发型(Mes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 主要特征,死亡率低; 4、缓发型(Lentogenic or respiratory):以轻度或亚 临床性呼吸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5、无症状肠道型(Asymptomatic enteric):以亚临 床性肠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6.同步检疫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 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 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 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 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 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 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 合判定检疫结果。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部为规范家禽产地检疫,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 委、办)印发通知(农医发[2010]20号), 下达了《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各 地遵照执行。
概念介绍
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 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 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 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 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 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 准实施的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 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 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 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 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 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 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 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 60-100只)。
新城疫(ND)
新城疫(ND)又名亚洲鸡瘟、伪鸡瘟。它是由新 城疫病毒(NDV)引起的鸡和火鸡的一种急性 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常呈败血症经过。主要特 征是呼吸困难,下痢,神经机能紊乱,粘膜和 浆膜出血,出血性纤维素性坏死性肠炎,脾、 胸腺、腔上囊及肠壁淋巴滤泡等淋巴组织坏死 等。
新城疫(ND)
行病学特点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同步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 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 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 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 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 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 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 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 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 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 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 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 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 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 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 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 野禽均易感,各种日龄的禽类均可感染。非免 疫易感禽群感染时,发病率、死亡率可高达 90%以上;免疫效果不好的禽群感染时症状不 典型,发病率、死亡率较低。 本病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源 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 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 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 媒介。
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 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 膜炎”; 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 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 局灶性坏死。
高致病性禽流感
我国发生的动物流感亚型
禽流感亚型主要为H5N1、H9N2 猪流感亚型主要为H1N1、H3N2、H1N2 马流感亚型主要为H3N8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2.检疫对象 3.检疫合格标准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检疫申报 6.宰前检查 7.同步检疫 8.检疫记录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进入屠宰场(厂、 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 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 作程序。
Influenza, 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
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类为主的烈性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 的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禽流感病毒感染后可以表现为轻度的呼吸道症
状、消化道症状,死亡率较低;或表现为较严 重的全身性、出血性、败血性症状,死亡率较 高。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以直接感染人类, 并造成死亡。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 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 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 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 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 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 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
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
核病。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 定。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7.检疫记录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 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 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高致病性禽流感
临床症状
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期 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脚鳞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