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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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梧政发〔201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维护工程投资预算严肃性,杜绝随意增加工程投资,防止出现新的工程欠款及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2010年12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范围
财政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基建投资项目资金(含中央、自治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融资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为防止和杜绝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完成前期工作,才能招标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初步设计审查。

(四)投资概算审批。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

(六)预算编制和财政评审。

(七)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完成上述(一)至(五)项前期工作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委和项目业主配合,并邀请相关专家和监督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设计单位根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优化,以利于项目设计的优化及投资成本的控制。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要求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后按规定实施。

项目业主须同时将该项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备案,以便抽查核实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

(二)工程预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须将工程预算送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经评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经评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

(三)各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做好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按下列相关要求及时送审。

1.制定预算评审送审计划。

财政性投资项目在列入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方案后,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根据建设任务及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评审送审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2.送审资料要求:
(1)项目业主送审申请报告及送审资料清单。

(2)本次送审工程为总项目中的其中一个子项,必须提供该项目的各个子项组成总表,包括各子项的送审情况、送审价、审定价或中标价等。

(3)项目立项批文。

(4)经批复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及初设概算批文。

(5)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依据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安排文件、政府批文等。

(6)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的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

(7)完整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报告或图纸会审纪要。

按规定应送审图机构进行图纸审查的项目,以及对原建筑结构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应有设计单位的盖章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不需盖审图机构审图章或属特殊情况没盖审图章的,需在送审报告说明并在送审的施工图纸上注明“按此图作为评审和招标的依据”,并加盖项目业主公章。

(8)与完善的设计施工图纸相对应的预算造价报告书、工程造价及主要材料的指标分析及其电子文档。

预算造价报告书须编制单位编制造价员、造价师盖章及编制单位盖公章。

(9)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书。

(1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1)招标的有关答疑、补遗资料。

(12)新材料、特殊材料或进口设备价的相关询价资料,工程所在地因交通、资源等因素影响而增加费用的说明资料等。

(13)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以上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项目送审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其他可用复印件替代的资料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业主公章。

四、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和采购要求
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在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并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安排计划盘子后,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通过审查后由项目业主编写招标工作方案,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再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造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造价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费用估算分别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三)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费用估算分别在50万元以下的,由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但未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工程结算评审,且不得支付工程款。

(五)招标文件条款和合同条款必须约定工程结算方式,工程款项支付时间和比例、增加工程单价及下浮比例、工程结算造价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审核并确认等内容。

五、财政性投资项目增加工程审核和审批要求
财政性投资项目经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工程(投资)。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工程投资的项目,需说明增加工程的原因,在实施前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研究同意,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包括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现场施工管理员、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等以会议形式
经民主讨论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形成增加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必须有项目业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按实施方案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并按原签订合同约定单价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具体按以下程序报批报审:
(一)累计增加工程投资(即累计净增加工程投资,下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将增加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的工程预算造价,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累计增加工程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将增加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的工程预算造价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讨论批复,并将工程预算造价送市财政局评审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后实施。

(三)累计增加工程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单项工程造价增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将增加工程实施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预算造价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组织项目业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增加工程进行现场勘察、论证。

论证确需增加工程的,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再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审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并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后实施。

(四)对以上增加工程,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增加工程补充协议,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严审核。

六、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要求
(一)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项目完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必须在3个月内把工程结算资料送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核,并由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确认工程结算造价。

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送审要求如下:
1.制定结算评审送审计划。

项目业主要根据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年限、建设进度等及时编制项目工程结算评审送审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2.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1)项目业主送审申请报告。

(2)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3)财政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立项依据等相关文件。

(4)项目业主初步结算审批表。

(5)项目有增加工程(投资)的,须提供前述规定的审批材料。

(6)按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并经施工单位签章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工程结算书经建
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同意,可由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

(7)招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遗资料。

(8)招标控制价通知。

(9)投标文件。

(10)中标通知书、开工和复工令。

(11)施工单位工程合同、协议条款。

(12)监理合同及监理机构人员名单。

(13)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通知。

(14)竣工图。

完整的竣工图要经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以及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1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16)增减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关汇总表。

(17)工期延误签证、报告及批复。

(18)项目业主核减明细表。

(19)新材料、特殊材料或进口设备价的相关询价资料、供货合同、协议等。

(20)隐蔽工程资料。

(21)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相关资料、质保资料等。

以上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项目送审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其他可用复印件替代的资料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工程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项目业主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项目业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七、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上述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工程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切实控制投资成本。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按要求执行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预算、结算评审,不支付工程款,市政府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项目业主领导不予奖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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