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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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2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中储粮鄂[2012]87号
【发布部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2年小麦托市收购工
作的通知
(中储粮鄂〔2012〕87号)
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
经中储粮总公司批准,湖北省定于2012年6月13日正式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494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2〕252号)精神,做好2012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既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委托收储库点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各项政策规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全面完成好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

二、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及执行时间
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GB1351-2008),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均为每市斤1.02元。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截至2012年9月30日。

三、收购、储存库点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

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湖北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指定收储承贷企业,具体承担小麦托市收购任务。

经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储粮直属企业推荐,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湖北省2012年最低收购价小麦第一批委托收储库点158个,涉及全省50个县市,具体库点名单详见附件2。

有关市县粮食局、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督促委托收储库点配备收购必需的检验、清杂、计量、消防等设备,做好收购准备工作。

要规范储粮行为,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不得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四、收购资金
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各地农发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发放贷款,保障资金供应。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委托收储库点的小麦保管费用补贴按照每市斤4.7分/年执行。

五、统计处理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全部在最低收购价粮统计报表中反映。

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必须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全面反映此部分粮食收支存情况,报表之间数据要注意衔接。

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后,对不合格的粮食要从收购之日起退出最低收购价粮库存,并重新报送所涉及月度的月报表,附调整说明以及相关质量检测报告。

对于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等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和库存统计。

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已经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错误和需要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情况,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上级单位。

按照《预案》要求,预案执行期间,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五日将按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数量报中储粮直属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县(市)粮食局。

中储粮直属企业将本库及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小麦数量汇总后,报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具体报送时间为:五日报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12时之前,月报在月后三日前上报。

六、有关要求
(一)严密监测,把好收购启动和停止关。

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截止期为2012年9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委托收储企业要密切监测小麦市场价
格,在当地小麦市场价格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当小麦市场价格快速上涨、超过最低收购价格时,要立即停止收购,坚决杜绝加价收购。

(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质价政策。

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管理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各委托收购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政策、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收储库点的质检、保管、会计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小麦收购时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不得凭感官随意定等和确定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

对硬度指数处于临界值样品,必须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对非标准品,要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的要求实行增扣量,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

不完善粒超过10%的小麦不得收购。

对于小麦杂质、水分不符合入仓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清杂整理,整理达标后才能入仓储存。

按照今年《预案》规定,收储库点必须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并做到账面等级与实际等级相一致,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小麦不得混存。

不得使用罩棚仓、简易仓储存,不得露天储粮。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收购其他年份生产的小麦和出现“转圈粮”现象。

委托收储库点只能在本库收购,不得再委托其他企业收购或设点延伸收购。

(三)严格标准,把好收购验收关。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委托企业收储粮食的验收,中储粮湖北分公司负责直属企业本库收储粮食的验收,并组织对中储粮直属企业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坚持边收购边验收,“满一仓、验一仓、管一仓”,严格落实验收责任制,做到“谁验收、谁负责”,并派员对收购、储存库点实施驻库管理。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以及以陈顶新、“转圈粮”
等,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统计库存,追回全部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

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对在验收工作中不严格把关、放松标准,把不合格产品判定合格的,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将严格追究验收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落实责任,为销售顺利出库奠定基础。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视市场情况安排销售,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收储政策,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责任,为今后销售出库奠定良好基础,确保销售的粮食及时投放市场。

在销售出库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

属于审核验收环节问题的,要追究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监管人员的责任。

(五)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各收储库点要优化收购流程,提高收购效率,缩短农民售粮等候时间。

要积极推广非现金结算,方便农民结算粮款。

要安排保安人员维护收购现场秩序,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和交通安全。

最低收购价收购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挂牌价格做好小麦收购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收购中如遇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
1、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执行预案(略)
2、湖北省2012年最低收购价小麦第一批委托收储库点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附件2:湖北省2012年最低收购价小麦第一批收储库点名单
所在地市县
湖北省合计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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