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规定(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路交通信息化“⼗⼀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进⾏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速公路⽹、国道⽹等跨省域的公路交通出⾏信息的集成和发布⼯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组织、协调或实施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
第五条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长效⼯作机制。
第⼆章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六条现阶段,公路交通出⾏信息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象信息、公路养护施⼯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四⼤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公路基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
公路⽓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当⽇及未来48⼩时的公路交通⽓象信息,特别是雾、⾬、雪等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象信息。
公路养护施⼯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近期计划实施养护或改造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路段起⽌点、预计⼯期,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的⾃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作完成,确保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唯⼀性。
“公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作应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作的若⼲意见》(交公路发[2003]228号)执⾏。
第⼋条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不断加强动态路况信息⾃动采集系统建设,加⼤公路巡查⼒度,建⽴公路交通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式,畅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作,积极与当地⽓象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和完善公路⽓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处置机制。
第⼗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统⼀管理,建⽴健全信息报送、发布和交换⼯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协调、调度灵活的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作体系。
第⼗⼀条各省(区、市)应充分利⽤交通政务专⽹、公⽹和⾼速公路通信设施资源,⼤⼒推进信息采集、上传、交换所需要的通信⽹络建设。
第三章信息发布⽅式
第⼗⼆条公路交通出⾏信息的发布,可借助互联⽹站、呼叫中⼼、⼴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段,信息内容应满⾜社会公众对“出⾏前”和“出⾏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第⼗三条公路信息服务⽹站是社会公众“出⾏前”了解交通信息的主要窗⼝,是交通主管部门展⽰辖区公路交通资源、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平台。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是交通部政府⽹站的⼦站,是交通部向社会提供国家⾼速公路、国道等跨省域范围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信息服务栏⽬或⽹站,并与“中国公路信息服务⽹”建⽴链接。
第⼗四条公路信息服务⽹站的信息查询应简单、快捷,信息服务内容应准确、实⽤,信息表达⽅式应形象、直观。
⽹站服务栏⽬应提供以下基本功能:
(⼀)辖区公路电⼦地图展⽰;
(⼆)“出发点、⽬的地”⽅式的路径查询;
(三)公路交通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是道路使⽤者在“出⾏中”了解交通实时信息的主要窗⼝。
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道路使⽤者提供服务的重要⼿段。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与信息发布的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固定标志、标线的布设应当符合交通⾏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特别是在标志设置的具体位置、布设密度、提⽰内容等⽅⾯,要充分考虑道路使⽤者的⼼理需求;
(⼆)在交通流量⼤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布设可变信息标志,及时向道路使⽤者发布道路状况、警⽰及诱导信息;
可变信息标志不得随意关闭,或发布商业⼴告及其它与出⾏信息⽆关的内容。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交通异常路段设置临时警⽰或绕⾏标志;
(四)在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或停车区醒⽬位置,设⽴路线所经区域平⾯交通地图,标注沿线主要城镇、旅游景点以及通达路线;
有条件的服务区,可采取适⽤技术,提供出⾏信息查询服务。
(五)充分利⽤收费站的便利条件,向出⾏者提供信息服务,并在道路通⾏中断、封闭或拥堵时,向等候车辆及时通报原因及预测时长等信息。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
第⼗七条积极⿎励和引导社会⼒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更实⽤、便捷的公路交通出⾏增值信息服务。
第四章监督和奖惩
第⼗⼋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纳⼊公路管理的⽇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标内容之⼀。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的开展情况进⾏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条对在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发布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信息服务⼯作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了满⾜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需求,提⾼公路⽹的运⾏效率和服务⽔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通数据和信息整理、加⼯后,通过各种有效⽅式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发布之⽇起试⾏。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