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缺陷与制度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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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缺陷与制度设计研究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手段。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对体育服务的需求,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缺陷较为突出,制度设计亦不够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缺陷和制度设计进行深入研究。

在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政府购买服务条例》等。

这些法律文件在具体规定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程序、标准、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具体程序给予详细规定。

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程序应包括需求确定、供给选择、服务购买、履约管理等环节,但现行法律对这些环节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导致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程序不够规范,容易出现程序失误或程序不公正的情况。

现行法律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评价机制也未做出规定。

体育公共服务的评价应包括服务质量评价、效果评价、成本效益评价等内容,但现行法律对这些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均未给予明确规定,因此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评价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缺陷,我国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研究,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确保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鼓励多方面参与,扩大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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