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注销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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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注销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事项名称
采矿许可证注销
二、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

三、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的;
2、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
3、不符合安全生产或者环境保护条件,列入关闭对象的矿山;
4、已经编制闭坑报告。

四、申报材料
1、采矿权闭坑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闭坑申请报告(原件)(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出让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协议和价款缴纳凭证;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文件(原件)和凭证(复印件)
5、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汇交证明(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五、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六、办理环节和各环节审查内容、时限
1.窗口受理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2.审核、决定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3. 办结环节、方式与经办要求表
七、监督检查要求
1.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采矿许可证注销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采矿许可证注销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开采活动时,有权向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对本机关各相关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3.国家工作人员在采矿许可证注销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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