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安全巡查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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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厂区、车间、库房等区域的安全巡查工作。

第三条厂区安全巡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厂区安全
生产。

第四条厂区安全巡查工作由厂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车间应积
极配合。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五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规定。

(二)设备安全: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维护保养是否到位。

(三)电气安全:检查电气线路、设备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短路等现象,用电负荷是否超标。

(四)交通安全:检查厂区道路、车辆、交通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五)职业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防护措施。

(六)应急处理: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七)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巡查制度
第六条厂区安全巡查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节假日巡查。

(一)日常巡查:由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厂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专项巡查:针对特定区域、设备、作业等进行的专项安全巡查。

(三)节假日巡查:在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由厂区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巡查。

第七条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厂区安全生产情况,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

(二)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巡查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八条巡查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巡查:
(一)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区域、内容等。

(二)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实地巡查,认真记录巡查情况。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巡查结束后,将巡查情况报告厂区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章巡查记录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区域、内容、发现的安全
隐患、处理措施等。

第十条巡查记录应保存完好,便于查阅。

第五章处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立即整改:对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限期整改:对需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三)上报审批:对重大安全隐患,应上报厂区安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巡查工作不力、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当的,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厂区安全管理部门对巡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巡查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巡查记录完整、真实、准确。

(三)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四)巡查工作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厂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安全巡查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共同做好厂区安全巡查工作,确保厂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厂区、车间、办公室等区域的安全巡查工作。

第三条厂区安全巡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厂区安全
稳定。

第四条厂区安全巡查工作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巡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巡查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巡查范围:
1. 厂区公共区域;
2. 各车间、仓库、实验室等生产区域;
3. 办公区域;
4. 生活设施区域;
5. 临时设施区域;
6. 其他需要巡查的区域。

第六条巡查内容:
1. 交通安全:道路标识、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等;
2. 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
3. 电气安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接地保护等;
4. 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
5. 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等;
6. 办公环境安全:办公场所、消防设施、应急通道等;
7. 临时设施安全:搭建物、脚手架、防护栏等;
8. 其他安全事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特种作业等。

第三章巡查人员与职责
第七条巡查人员:
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区安全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内安全巡查工作;
3. 班组安全员:负责班组内安全巡查工作;
4. 义务安全员:由员工自愿报名,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八条巡查人员职责:
1. 安全管理人员:
(1)制定厂区安全巡查计划;
(2)组织实施厂区安全巡查工作;
(3)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跟踪整改;
(4)定期向上级汇报厂区安全巡查情况。

2. 车间安全员:
(1)负责车间内安全巡查工作;
(2)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协助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巡查工作。

3. 班组安全员:
(1)负责班组内安全巡查工作;
(2)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及时向上级汇报安全巡查情况。

4. 义务安全员:
(1)参与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2)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协助其他巡查人员开展安全巡查工作。

第四章巡查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巡查程序:
1. 制定巡查计划;
2. 组织实施巡查;
3. 记录巡查情况;
4. 分析巡查结果;
5. 整改安全隐患;
6. 汇报巡查情况。

第十条巡查方法:
1. 人工巡查:巡查人员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
2. 检测仪器巡查:使用专业检测仪器对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测;
3. 调查问卷巡查: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员工对厂区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巡查记录与报告
第十一条巡查记录:
1. 巡查时间、地点、人员;
2. 巡查范围、内容;
3. 发现的安全隐患;
4. 整改措施及责任人;
5. 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巡查报告:
1. 巡查时间、地点、人员;
2. 巡查范围、内容;
3. 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4. 巡查结果分析;
5. 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六章整改与奖惩
第十三条整改:
1. 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3. 整改完成后,巡查人员应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第十四条奖惩:
1. 对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安全巡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力度,确保厂区安全稳定。

本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厂区安全管理水平,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厂区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厂区、车间、库房、办公区域及厂区周边环境的安
全巡查工作。

第三条厂区安全巡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及时发现
安全隐患,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厂区安全巡查工作应做到全面、细致、及时、有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厂区安全巡查工作由厂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厂部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巡查小组,负责日常巡查工作。

第七条安全巡查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厂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履行巡查职责。

第八条安全巡查小组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厂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厂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巡查会议,总结巡查情况,分析存在的
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巡查内容
第十一条巡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厂区基础设施安全:包括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设施等;
(二)厂区设备设施安全:包括生产设备、电气设备、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三)厂区消防安全:包括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等;
(四)厂区用电安全:包括电气线路、用电设备、防雷设施等;
(五)厂区环境保护: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等;
(六)厂区交通安全:包括道路、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等;
(七)厂区人员安全:包括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八)厂区周边环境安全:包括周边建筑物、道路、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一般安全隐患,巡查人员应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厂部安全管理部门;
(二)重大安全隐患,巡查人员应立即上报厂部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整改措施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

第四章巡查方式与方法
第十三条巡查方式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突击巡查。

第十四条日常巡查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由安全巡查小组定期进行。

第十五条专项巡查应根据厂部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针对某一特定领域进行。

第十六条突击巡查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厂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巡查方法应包括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

第五章巡查记录与报告
第十八条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巡查时间、地点、内容;
(二)发现的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及责任人;
(四)巡查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巡查记录应保存至少一年。

第二十条巡查人员应定期向厂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巡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巡查时间、地点、内容;
(二)发现的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及责任人;
(四)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厂部安全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巡查人员,厂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因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厂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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