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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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冯xx的委托,参与贵院受理的葛xx诉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经过庭审和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冯xx确曾于2009年x月xx日在一张事先打印好的借条上签过名字;后因未实际出借,陈学义将原件返还冯xx并当面撕毁。
原告在诉讼中出示的“借条”系复制件,2019年12月18日的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6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印证了该“借条”系复制件的事实。
二、原告为证明冯xx向其借款出示了xxxx向xxx账户存款28万元的事实。
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理由如下:(1).原告不能证明冯xx指示将所谓的借款汇入崔xxx账户,同时也无崔xx将其款项交付冯xx或有冯xx确认收款的事实。
(2).陈xxx是从自己账户上取款和向崔xx账户存款的人;始终未见两案外人出庭说明同本案借贷纠纷有何关系。
(3)关于陈xx的身份问题原告在诉状称“通关其姐陈xx”,证人陈xx的证明称“其妹陈xx”,而取款记录是“陈x1”;那么陈xx 究竟是何人未做合理说明。
三、原告让代理人之一单位的员工出庭说明冯xx在诉讼期间曾协商还款的事实。
该证人所证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如下:(1).证人和代理人是同一单位且为代理人工作上的助理,身份上有一定的重合性和从属性;因此该证人身份不独立,所证事实不具
有客观性。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3).所谓的和解协议也无冯xx的签名或确认。
四、退一步说即使如原告所描绘的借款过程,那么该笔“借款”已达十余年之久,无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事由,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所述,原告并无借据原件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也无向被告付款的客观凭证,被告也未收到xx万款项的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甚至有悖常理,不排除恶意诉讼。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