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的意见-渝妇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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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的意见
正文:
----------------------------------------------------------------------------------------------------------------------------------------------------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的意见
(渝妇发〔2009〕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
2008年8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77号,以下简称《意见》),10月16日召开了全市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座谈会,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提出由妇联牵头动员社会力量创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

本文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泛指依托当地中小学校、社区及校外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为主创办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托管服务的各种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意见》和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推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城乡妇女儿童事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及市政府《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有力促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依靠当地中小学校、社区和校外教育机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建设,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起居饮食有人照顾、学习成长有人关心、健
康安全有人过问”的工作目标。

三、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向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政重视和各方支持,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作为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务求实效。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不同形式、不同要求、适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模式,有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建设。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模式特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联席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的跟踪管理与服务,使“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措施到位,管理规范,实施有力。

(三)聚合资源,积极创办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利用教育机构优势,整合乡镇、村社及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爱心人士各方资源,把“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作为一种共同社会责任,带动更多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托当地中小学校、社区及校外教育机构,积极投身“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建设,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要牵头协调区县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辖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使“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成为妇联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一特色品牌。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意见报市妇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2009年4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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