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方法
(一)考核办法分值为300分制(其中加分项200分,扣分项100分),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诚信建设;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内容。
凡当年考核总分在180(含18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A+级;当年综合评定在150(含150)分—18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A 级;当年综合评定在130(含130)分—15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B级;当年综合评定在100(含100)分—13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C级;对当年综合评定未达到10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D级。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应认真对待考核评价工作,逐项对照考核试行办法进行检查整改。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四)考核评分标准见代理记账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
二、考核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否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3.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专职从业会计人员及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4.办公场所面积、注册资本、专职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数及收入情况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5.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是否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内容;
6.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是否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
1.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
(2)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是否按照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
(3)填制记账凭证是否符合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记录的核对是否规范;
(5)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岗位责任制制订,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是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4.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健全;
(2)运用会计电算化代理记账机构,对存储计算机中的企业会计数据是否按要求进行管理;
(3)档案的装订和保管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是否规范;
②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的装订是否规范;
(4)会计档案的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可暂由代理记账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代理记账机构编制清册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由委托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会计档案;
①会计档案的移交程序是否规范;
②会计档案的借阅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三)诚信建设。
1.未参加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未按照规定期限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
3.达不到设立条件,未向审批机关报备。
(四)遵守财经法律、法规。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税务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力、工作人员责任性不强,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混乱、少交税收,损害国家和委托单位利益的;
2.代理记账机构法制意识不强、与委托单位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会计核算混乱,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并被税务部门检查发现有偷税行为的;
3.代理记账机构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偷逃税款等行为的。
(五)风险控制。
代理记账机构应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恶意减低收费或者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与其他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竞争业务;
2.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
3.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
4.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者代其他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承接办理会计业务而从中收取手续费;
5.不按照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当年综合评定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二)对当年综合评定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管,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三)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标注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上;
(四)考核结果将在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考核评分表
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考核评分表
注:相关注释附后。
被考核单位:(盖章)考评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释:1.为鼓励代理记账机构做大做强,对于办公场所超过要求的,予以加分。
60平方米以下,加1分;60(含)平方米—80(不含)平方米,加2分;80(含)平方米—100(不含)平方米,加4分;100(含)平方米—120(不含)平方米,加7分;120(含)平方米—140(不含)平方米,加11分;140平米以上,加14分。
2.超过《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专职执业人数且在职超过1年的,每增加1人可加2分。
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4分。
3.为鼓励代理记账机构提高人员素质,控制业务风险,每增加一个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且在职超过1年的可加5分。
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4.收入情况的核定标准以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的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