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理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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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的阶级利益性。 法的形成和运作的核心就是认识,协调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法所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现实阶级的利益关系。进而言之,是现 实的社会行为自由发展程度的体现。 阶级意志关系的背后是阶级利益关系: 从公共利益到阶级特权 从法律权力到阶级利益 从法律正义到阶级正义
四、法的本质:层次性
• • • • • • • 研究法的本质是为了追问法存在的终极根据,透视法发 展的深层原因,理解法的终极价值关怀。 1. 法的阶级意志性。 凝结在法中的公共国家意志实际是由该社会中统治阶级 意志所支配的。法由此具有阶级意志性。 统治阶级: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占统治和主导地位 的社会集团。 阶级意志:整体性的意志,不是个别阶层或者个人的个 别意志。 阶级意志性体现在法的形成和运作的整个过程中。 阶级意志是一种偏私性的特权意志。
• 3. 我国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焦点: • (1)法所反映的意志:统治阶级V 社会整体 • • (2)决定法的因素:经济关系 V ? • • • • • • • (3)原始社会是否 有法? (4)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阶级意志论命题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 谁是统治阶级?
• 4. 关于”民间法“的概念 • ”民间法“是不是法? • 这个术语实际指的是民间社会生活规范。 • (1)”民间法“的特点: • 自生自发性。主要是由风俗习惯演变而来的规则。长久 的适于一定区域或者群体的生活。 • 地方性。或者乡土性。 • 以不成文的规则为主。主要表现为习惯法。 • 其强制性来自该群体的内部凝聚力以及生存的共生性。 强制基本是非正式化、非制度化的 • 规则的多元性。表现为:家族法,村社法,行会、宗教、 帮会等的规则,民族习惯法等。
3.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 法律制裁体现国家和国家强制是法律的保障 力量之一。 • 强制或制裁是法的要素吗? • 规则的实施和强力的关系:没有强力的法的 实施,强力不是规则实现的唯一保障。。 3. 法本身也是一种权力体系。 规则体系 V 权力体系 法是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规范体系,也是一种高 度规范化的权力体系。 法表述着权力,也巩固着权力。
?正义形象强化了法的法意识形态性让人们自觉顺从法律?四法的公共性?法代表着一种通过国家表达出来的公共意志具有公共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共同的价值和共识社会共同的价值和共识
第 1 章 法的概念
主要问题
• • • • 一、法的词义 二、法的现象(一):法的外部特点 三、法的现象(二):法的形式性 四、法的本质:层次
罗马法有谚:法源于正义,正义乃法之母。
• 3,法的正义形象具有象征的功能,使得人 们对于现存法律秩序的权威性予以尊重, 相信法法代表着值得肯定和追求的事物, 是值得和应该遵守的。 • 正义形象强化了法的法意识代表着一种通过国家表达出来的公共意 志,具有公共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 社会共同的价值和共识。 • 法是一种制度化的公共意志,是一种公共 产品。 • 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如权力,意识 形态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法的词义
• 1. 中文关于法的几个说法
•灋
• 法,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廌”即“獬豸”(xiè zhì),独角兽。 • 刑 :刑起于兵。 •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 政,而作九刑。” • 韩非子:“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二柄,刑德 也。” • 管子:杀戮诛禁谓之法。
形式独立性。即相对于行为内容或者目的 的独立性。”规则允许在意见相左下形成 共识”。 2.法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则体系。 更高程度的体系性、 程序性、 明晰性(以权利义务来规范行为)、 内容的社会重要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涉及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法律的国家化与国家的法律化 国家的特点:暴力的垄断者、 公共权力的占有者、 主权的行使者、 阶级压迫的工具 1.法体现国家意志,是由国家的公共权力所支持的规则体系。 国家是不是规则效力的来源? 2. 法也是形成国家意志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和 现实化。 国家的法律化的必要性
马克思: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 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 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 生活关系。


理 意志 力 • • 利益 • • 物质生活条件
五、关于法的概念问题的争论
• 1. 西方法学中两种法概念之争: • 自然法 理论 V 实证主义 • 从内容上看:法是否必然包含道德价值: • 分离命题 V 安置 • 从形式上看,规则的体系化程度是不是影响法的成立? • 体系的统一性或融贯性 从生成上看,法是否必须包含制定者的权力、权威: • 主权权力是否产生法 从实施上看,法是否包含某种最低程度上的遵守 • 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那它还是不是法,
• 律: •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 曰均布也。“ • 2.西文中的”法“与”律“ • 法(jus)的公正含义, 法——权利。。 • 法律(lex)的权力规则含义
二、法的现象之一:法的外部特征
• • • • • • • • (一)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体系。 有社会便有规则,但这些规则未必被称为法。 1. 社会规则的特点: 抽象性(概括性) 一般性 确定性 当为性(或规定性,prescriptivity)(即规则包 含着对人行为的允许或必须方面的特定意愿)
• (2)民间法的必要性: • 社会控制体系的多元性:正式规则---非正式规 则 • 国家法的局限性。 • 生活的自主性 • 人类学的文化多元主义,价值多元主义。 • (3)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 民间法的暂时性或者长久性? • 民间法的自主性。国家法默认民间法的调整空间。 • 民间法的从属性:认同和支持国家法 • 二者相冲突:民间法取代国家法, • 国家法改造民间法。
马克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 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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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物质制约性。 各个利益和意志在法中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受到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物质制约性的核心是经济关系对法的决定性。 物质生活条件还包括其他方面:人口、地理、 环境、文化传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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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正义性。 正义性与国家意志性:一致性或潜在矛盾? 法律领域是不同正义观和价值立场的相互冲突和和竞争的场所。 法反应社会中特定的价值理念和特定社会关于正义的制度安排。 1.法体现社会的公共价值观,也体现社会强势利益主体的要求。 法中凝结这关于正义的冲突以及妥协。 法首先反映最基本的社会公共价值观,同时也必然反应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阶级的价值理念要求。由此展示出法的阶级倾向性。法不是超阶级超政治的 表达正义。而且社会中的强势者总是把其阶级价值观宣称或者粉饰为公共价 值。 2. 法体现正义性的社会制度安排。 任何制度都需要正义的支持,正义是制度的构成性要素之一。法首先确认的 就是被认为正义的基本制度。但并非所有正义观都认为这种制度是正当的。
• 5. 关于”世界法“或者”全球法“ • 国际法:硬法 V 软法? • 世界政府:一个梦想!? • 超越民族国家的可能性: : • 欧盟、 • 全球治理的民间法: : • 跨国公司规则、 • 国际NGO组织规则, • 国际社会运动规则,
• 2. 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 • 所有的实在法都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 定其效力; • 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 正义。 • 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 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 是非法的法律。 • 对法律与法关系的理解:法与法律的重叠 • 法律的不法 • 超越法律的法
• 由上可见: • 法在外在形式方面的特点是: • 规范—意志—权力—正义的有机体。 • 即: 律、 力、理的结合,并整合为一种公 共意志。
三、法的现象之二:法的形式方面
• 法的形式与内容:相对性、层次性 • 法的规范形式 • 法的行为形式 • 法的结构形式 • 在探索法的形式和内容的过程中,逐步由 现象深入到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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