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课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七、考核评价指标
(2)接种率指标 ①以乡为单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 白破三联菌苗、麻疹、乙肝疫苗合格接种率均大 于(等于)90%; 于(等于)90%; ②以乡为单位“五苗”覆盖率大于(等于) 85%; 85%; ③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指标与《 ③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指标与《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方 案》中时限要求一致,到2007年城镇达90%以上, 中时限要求一致,到2007年城镇达90%以上, 农村达75%以上,牧区达65%以上; 农村达75%以上,牧区达65%以上; ④流动人口儿童5 ④流动人口儿童5种疫苗接种率大于(等于) 85%; 85%; ⑤卡介苗疤痕率大于(等于)80%。 ⑤卡介苗疤痕率大于(等于)80%。
பைடு நூலகம்
七、考核评价指标
(1)常规免疫规范管理指标 ①常住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98%; ①常住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98%; 流动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85%。 流动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85%。 ②卡(证)填写符合率大于95%; ②卡(证)填写符合率大于95%; ③常规基础免疫报表报告及时率、完 整率大于(等于)95%; 整率大于(等于)95%; ④常规加强免疫报表报告及时率、完 整率大于(等于)90%; 整率大于(等于)90%;
五、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及周期
3、应急接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 接种措施的,依照《 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 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的规定执行。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 定应急接种实施方案、确定应急接种对象 和选择适当的接种服务形式。
五、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及周期
2、群体性预防接种 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 病感染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 的活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 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 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四、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单位
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2、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 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 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
五、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及周期
1、常规接种 (1)定点接种 ①预防接种门诊: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设立预 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旬)接种。 ②固定接种点:在一般农村地区设置覆盖1 ②固定接种点:在一般农村地区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 村级单位的固定接种点,实行按月接种; ③产科接种: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为出生的健康新生儿在24小 “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为出生的健康新生儿在24小 时内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 (2)入户接种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牧区,可采取入户巡回进行 预防接种方式,每年提供不少于6 预防接种方式,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预防接种服务。预防 接种日期要固定,应选在大多数群众方便的时间。 (3)临时接种 在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儿童集聚地设立临时预防接种 点,选择适宜时间,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一、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免疫程 序、使用规定及其供应方
1、疫苗分类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 苗分为两类。 (1)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 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 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 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 受种的其他疫苗。
三、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方式
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区第一类 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采购,并按照使用计划将 疫苗组织分发到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地(州、市)级、县(市、区)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和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再按照使用 计划逐级将疫苗组织分发到接种单位。 2、接种单位要免费为常住和流动儿童提供第 一类疫苗接种服务,其接种服务费由县级人民政 府承担。
六、预防接种证的建立和管理
1、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居住地接种单 、儿童出生后1 位负责为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未按期 建立或遗失者应及时补办; 2、户籍在外地的7岁及7岁以下儿童寄居本地 、户籍在外地的7岁及7 时间在3个月(含3 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由寄居地的接种 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3、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 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 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 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 无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二、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规定
1、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针接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 种时间均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二、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二、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①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 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②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 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 剂次。
六、预防接种证的建立和管理
4、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长期 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门诊保管, 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接种卡(簿)的 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5、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 园和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 园和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 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责成家长或监护人予 以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