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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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
周铭川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
【年(卷),期】2013(0)5
【摘要】恶意透支是一种“骗借”行为.行为人申领信用卡,即表明其向银行作出了会按期还款的承诺,正是这种承诺,诱使银行发放信用卡并允许其透支.只要申领了信用卡,就取得了不必每次都经银行同意而可以随时透支的权利;故无论行为人从哪儿透支,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诈骗,一旦透支成功即属于诈骗既遂.至于ATM机、银行员工或特约商户能否被骗之类的局部问题,不足以影响行为整体的诈骗性质.“经催收后仍不归还”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不是用于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为了纠正客观归罪的不良现象,有必要用其他证据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不能用“经催收后仍不归还”来推定该目的.
【总页数】12页(P36-47)
【作者】周铭川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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