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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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平政[2017]5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的成果转化自主权
(一)鼓励在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

成果完成人(团队)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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