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与叶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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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与叶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8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管勤莺
【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管勤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强;叶江海
【当事人】马强叶江海
【当事人-个人】马强叶江海
【代理律师/律所】宋明贵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金黎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明贵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金黎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明贵郭强金黎
【代理律所】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强
【被告】叶江海
【本院观点】马强主张案涉800万元系其对叶江海出借的款项,并非是红峪公司支付给首选公司的装修款,且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对此,叶江海予以否认,辩称其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股权质押均因受骗所为,马强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为虚假诉讼,并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叶江海于2020年7月1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称其被虚假诉讼,当日该局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强主张案涉800万元系其对叶江海出借的款项,并非是红峪公司支付给首选公司的装修款,且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对此,叶江海予以否认,辩称其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股权质押均因受骗所为,马强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为虚假诉讼,并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
鉴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已对此予以立案,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马强的起诉,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马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2:29:2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
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审理中,叶江海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侦支队报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
裁定:驳回马强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争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系其向叶江海出借的钱款,与上海红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峪公司")和上海首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选公司")之间的装修款无关。
红峪公司与首选公司之间就装修款等事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中明确马强支付给叶江海的800万元,不能认定为红峪公司支付给首选公司的装修款,故本案并非虚假诉讼。
叶江海多次滥用诉讼权利,并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目的在于拖延诉讼进程,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叶江海辩称,其与马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因被骗而签署该借款合同,故本案为虚假诉讼,请求本院驳回马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综上,马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马强与叶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82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贵,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黎,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强因与被上诉人叶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8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争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系其向叶江海出借的钱款,与上海红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峪公司")和上海首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选公司")之间的装修款无关。
红峪公司与首选公司之间就装修款等事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中明确马强支付给叶江海的800万元,不能认定为红峪公司支付给首选公司的装修款,故本案并非虚假诉讼。
叶江海多次滥用诉讼权利,并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目的在于拖延诉讼进程,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叶江海辩称,其与马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因被骗而签署该借款合同,故本案为虚假诉讼,请求本院驳回马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原告诉称马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江海归还其借款本金800万元;2.判令叶江海支付其逾期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判令叶江海赔偿其律师费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审理中,叶江海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侦支队报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
裁定:驳回马强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叶江海于2020年7月1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称其被虚假诉讼,当日该局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强主张案涉800万元系其对叶江海出借的款项,并非是红峪公司支付给首选公司的装修款,且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对此,叶江海予以否认,辩称其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股权质押均因受骗所为,马强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为虚假诉讼,并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
鉴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已对此予以立案,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马强的起诉,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马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朱红卫
审判员汤佳岭
审判员管勤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牟玺蓉
书记员孙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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