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级事务公开办法-青办发[200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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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村级事务公开办法
正文:
---------------------------------------------------------------------------------------------------------------------------------------------------- 青岛市村级事务公开办法
(2005年8月4日青办发[2005]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三条本办法由镇(街道)指导村“两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凡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按规定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五条村务公开的内容分为公共事务类、财务收支类、经济发展类、公益事业类。

(一)公共事务类。

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各项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低保申
报、五保户供养情况,宅基地使用等情况。

(二)财务收支类。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工资、误工补贴、村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予以公开。

(三)经济发展类。

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和种粮直接补贴、农户购机补贴,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和处置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

(四)公益事业类。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以及失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情况。

第六条根据形势发展和群众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公开内容。

第三章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村务公开形式应坚持“实用、有效”原则,以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为主,同时可以通过“公开日”、会议、民主听证会、“明白纸”、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可通过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村务公开栏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不准设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院内。

公开栏的位置、规格、防护设施和栏目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应具备防雨防风条件,便于经常更换。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时间
第九条以区(市)为单位统一规范村务公开时间。

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其他村务的办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各项政策落实、补贴发放、村重点项目进展等,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等,必须及时公开。

第十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办理时限比较长(一年以上)的重大事项,应分阶段公开。

第十一条村务公开的每项内容应在公开栏保留15天以上。

第五章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提出方案。

村务公开前,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审查方案。

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两委”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交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并加以说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两委”报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四条公布方案。

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五条答疑整改。

村务公开后,群众有疑问、有要求的,村干部应当在3日内召开答辩会,现场予以解答。

对群众关心但尚未公开或通过答疑确有问题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重新公开。

第十六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公开程序按《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村务公开档案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村民会议记录簿、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村民理财小组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簿,供村民查询。

第十八条村档案人员负责村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重点建立健全财务、土地承包和各类承包合同,农村经济分配、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应当公开的档案。

第十九条村务公开后,有关文档资料在村级存档的同时应当报镇(街道)存档备案。

村务公开档案由村档案人员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集中统一管理。

已满保存年限的档案,经区(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方可销毁。

第二十条村级档案按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妥善保存。

一般事项档案保存期限为村民委员会任期两届以上的时间,财务和重大事项档案应长期保存。

已满保存年限的档案,经区(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村内保存的村务公开档案,村民要求查询的,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应给予查询,但查询必须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进行。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毁坏档案。

未经区(市)以上机关批准,村务公开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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