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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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分析
作者:肖慧红
来源:《高教探索》2007年第06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职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师资队伍是高职人才培养的关键,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双师型”教师政策,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

对政策进行回顾和分析,有利于我们认清政策的实施状况和未来走向。

本文分析了高职“双师型”教师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以期对其进行清楚的阐释,并试图探索完善该政策的途径。

关键词:高职;双师型;政策
一、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提出的背景
高职人才培养的质量高低关键在于师资队伍的水平和层次。

我国高职院校起步相对较晚,很大一批高职学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原国家教委“三改一补”的政策指导下组建起来的。

所谓“三改一补”就是四条办学途径:一是改革高专,特别是将高专办成规范化的高职;二是通过现有职业大学扩大办学规模,提倡联合办学;三是将有条件的成人高校办出高职特色:四是发挥少数重点中专的优势,办高职班。

这些学校的教师的文化理论知识积累更新不够,专业实践经历和专业实践能力更是缺乏。

加上我国高职院校新补充的师资力量又大部分直接来自于高校毕业生,虽然他们理论知识扎实,但是根本没有过专业的实践经历,一般动手能力都较差。

这与高职教育特殊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式对师资的要求相差甚远。

在这种矛盾之下,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教改[1995]15号)明确提出高职院校应该“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

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双师型’教师”。

这是较早提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目标的政府文件。

1997年《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也对高职院校提出了培养“双师型”教师的要求。

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高职专业课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他们的专业实践经历,使其掌握先进的、扎实的专业技能,以满足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内容分析
(一)有关“双师型”教师标准的变化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对“双师型”教师的阐释为“既是教师又是工程师、会计师等”。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双师型”教师最初的标准界定就是持有“双证书”,即教师资格证书和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00年3月23日,教育部高教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0]36号)。

对于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该《通知》作了如下注解:“具有‘双师’素质的专职教师不含公共课教师,工科类具有‘双师’素质的专职教师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具有两年以上工程实践经历,能指导本专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2)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工种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或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实验室改造项目,有两篇校级以上刊物发表的科技论文。

其他科类参照上述条件统计。

”这一界定完全抛弃了双证书标准。

更加注重的是教师的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

而后,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评价体系中对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的条件做了更加详细、严格的解析。

它认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1)有两年以上基层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指导本专业实践教学,具有中级(或以上)教师职称;(2)既有讲师或其以上的教师职称,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其以上的专业职称;(3)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应用性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已被社会企事业单位实际应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这一文件综合了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并拓展了实践经历的范围,而且更加强调了教师职称的重要性,这也说明“双师”素质的本质是实践能力与理论教学能力的结合。

2004年,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的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内涵解释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这一标准表述更加完善,首先是强调了教师职称这一基础,在实践和科研的时间上又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这主要是保证教师专业技术的先进性和促进其更新,防止技术的落后,对其科研活动也更加注重其效益性。

(二)有关“双师型”教师数量要求的变化,
《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教职[1995]15号)在规定申请试点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的基本条件中第四点提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其中有1/3以上的“双师型”教师。

这是最早提到“双师型”教师概念的政策文件,也是最早的数量规定。

不过。

这里仅是对示范性职业大学的要求,对整个学校而言,要有1/3以上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是“双师型”教师。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第三点提到“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非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教育部关于颁布的通知》(教发[2000]41号)中,第二条也规定“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这两个文件将“双师型”教师的数量达标作为高职学校设置的条件之一。

“双师型”教师成为高职院校所要具备的基本、必要条件,这也是国家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数量要求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在《教育部关于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2000]160号)中则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基本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双师型”教师的数量要求只提出“要具有一定比例”的模糊要求。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数量上的要求,这只是一个过渡而已。

不久,教育部高教司在对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体系中规定,要达到优秀学校的A级标准,“双师素质”教师占全校专任教师(“两课”、公共课教师及助教除外)的比例应大于或者等于50%,而要达到优秀学校的C级标准,“双师素质”教师应占全校专任教师(“两课”、公共课教师及助教除外)的20%。

除此之外,一所高职院校的“双师”素质教师要占全校专任教师(“两课”、公共课教师及助教除外)的20%以上,其教育教学工作才能算作合格。

2004年4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中的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高职“双师型”教师数量要求则又有所提高。

它规定,高职高专院校要达到C(合格),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要达到50%,而要达到A(优秀),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则要达到70%以上。

这就将“双师型”教师数量作为高职院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水平评价的标准之一,而且做了具体、严格的数量规定。

这透漏出国家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也促使高职院校积极投身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三)有关“双师型”教师来源的变化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来源有三种:培训现有教师、引进外来人才为专职教师和聘请兼职教师。

如《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要求学校要通过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包括科技工作)和业务(包括教育科学知识)进修,大力培养并尽快形成一批既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型”专职教师作为中坚力量。

也可以从社会上聘用既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
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上也指出:各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

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重申并强调了以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式。

三、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影响
“双师型”教师政策自提出到现在已有十余年的时间。

在这十余年里,从对“双师型”教师的陌生到熟悉,政策在摸索中逐渐完善,各高职院校积极投入到“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中,“双师型”教师的数量急剧增长,师资水平有所提高。

(一)明确了现代高职专业教师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对“双师”素质逐步进行了清晰、详细的定位。

相关政策从最初简单的“双证书”标准发展到后来对“双素质”、“双能力”的诸多规定,而且“双素质”、“双能力”的判定标准也愈来愈严格、多样。

通过这些政策文件的表述,使得现代高职专业教师应该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显性化,使得教师本人、高职院校和社会对此都有了清晰的认知,使得高职院校和教师都有了清楚的行动方向和目标。

这也是整个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得以实施的基础。

(二)引导了高职院校和高职教师本人对“双师”素质培养的重视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各高职院校积极投身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尤其在“双师型”教师数量成为高职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指标之后,各高职院校通过组织教师参加各类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鼓励教师参与工程实践和科研开发工作,并选送专业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或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活动等措施,提高了现有教师的“双师”素质。

对于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各高职院校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待遇。

另外,国家和学校的重视与支持,加上对自身定位的明确,教师本人也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我国各省市对高职院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使得“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快速增加,水平不断提高,为高职人才培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四、完善高职教育“双师型”教师政策的建议
(一)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对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高职院校也遇到一些政策不配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问题。

比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学校要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应予以倾斜。

问题是,即使学校有意对“双师型”教师在职称和工资待遇上有所倾斜,但决定权并不在学校。

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政策认可,学校制定的倾斜政策往往难以兑现。

另外就是合作企业的问题,国家也提出要通过校企合作、工教结合方式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

然而,国家政策法规中并没有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很少有企业主动给教师提供关键的岗位。

所以,这一看似很有效的途径,实施起来却是困难重重。

再者,还有引进人才问题,一方面是学校与企业待遇的差异显著,另一方面引进人员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上存在障碍,这些都阻碍了引进外来人才这一途径的实施。

所以,在这些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统一标准
现在,各高职院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双师型”教师的资格认定标准。

由于掌握标准宽紧程度不同和认定程序有别,因此各院校所认定的结果差异较大。

为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议认定工作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统一进行。

另外,因标准也是多条的,双师的水平和层次也是有差别的,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划分,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分层。

比如某些学校就把双师分为初级双师、中级双师和高级双师,有的学校分为合格双师和优秀双师,这都是很好的借鉴。

统一的标准,才能做出统一要求,各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才有可比性,也更有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三)灵活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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