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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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8.30
•【字号】镇府办发〔2021〕56号
•【施行日期】2021.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府办发〔2021〕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镇宁自治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根据省、市旅游产业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依据《贵州省旅游产业化目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和《安顺市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为抓好我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八次和九次全会、市委四届九次和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打造“双一流”目的地,实现“三增一降”,大力推动“十四五”期间全县旅游产业化实现新突破,引领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旅游产业化目标体系及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和《安顺市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体系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明确旅游产业化的内涵和外延,聚焦为产业发展聚力、为经济发展赋能、为乡村振兴增色、为市场治理提效,把省、市、县党委、政府旅游产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落地。
第三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适用于县直各有关部门所涉及的旅游产业化发展评价工作。
第四条开展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坚持全县相对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区域差异化权重相结合的方式,重在纵向对比,不作横向排名。
第五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工作由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发展改革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县旅游发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指标主要评价我县产业目标、产业主体、产业基础、产业创新、产业保障等方面推进情况。
第七条考核指标保持相对稳定。
按照省、市级安排,可以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旅游产业化发展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5个类别、30个指标。
其中,产业目标核心指标涵盖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税收和“三增一降”等内容;产业主体核心指标涵盖旅游市场主体、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综合服务八大类和规模(限额)以上单位营业收入增速情况;产业基础核心指标涵盖项目建设和公共服务;产业创新核心指标涵盖“一码游贵州”平台、智慧旅游景区创建和“旅游+”“+旅游”融合情况;产业保障核心指标涵盖资金、用地、人才保障和旅游服务质量。
第九条负向指标重点体现在“百万人次游客有效投诉”指标上。
第三章评价实施
第十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暂定为半年评估、年度考核,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牵头,相关指标按半年度分别由县旅游发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报送时间为当年4月上旬、7月上旬、10月上旬前分别报送一季度、半年和前三季度数据,次年1月前中旬前报送上年度数据。
报送指标均为报告期内数据。
第十一条计分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和综合指数法,加权计算得到旅游产业化综合评价指数。
第十二条旅游产业化评价考核主要采用依法采集整理的统计数据。
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及“谁出数、谁负责”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确保纳入统计指标的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旅游产业化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加强对评价考核指标的日常监测,充分发挥评价考核指标对做好旅
游产业化工作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章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形成“旅游产业化综合评价指数”,纳入我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
第十五条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结果内部掌握。
第五章评价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参与评价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评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篡改、伪造或者指示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的,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有关地区和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商镇宁自治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宁自治县旅游产业化考核评价指标
2.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1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
1.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区域内常住单位报告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创造的增加值。
2.旅游及相关产业税收总额:指区域内常住单位在报告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创造的税收。
行业分类见《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
3.旅游直接从业人员:指与旅游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中非标星行业的全部从业人员。
4.入黔游客:指其他省份(不在贵州常住)到贵州旅游的国内居民。
5.过夜游客:指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在我省辖区的旅游住宿单位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游客。
6.A级景区:指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旅游部门,依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公告“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级的景区。
7.乡村旅游标准化等级评定数量:指根据《贵州省乡村旅游村寨建设与服务标准》《贵州省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评定的乡村旅游村寨、经营户(农家乐)、客栈的数量。
8.旅游商品: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的富有当地特色文化、特色物产、特色工艺且对旅游者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商品,具有本土性、实用性、创新性特点。
9. 重大旅游项目新增投资额:指本年度内为促进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而新增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总金额。
以省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10.合同资金到位率:指达成合作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与合同涉及总投资额的比率。
11.旅游停车场:指为旅游者使用(驾驶)的汽车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12.旅游厕所:指在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街区等旅游活动场所的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公共厕所。
13.游客接待服务中心(站):指集景点售票、宣传推介、导游服务、集散换乘、咨询投诉、餐饮住宿、演艺购物、监控监管等于一体,为旅游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14.“一码游贵州”平台交易额:指在“一码游贵州”全域智慧旅游平台上形成的交易总额。
15.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指根据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的智慧旅游景区建设相关规范确定的内容,对各地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形成结果,作为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的综合性评价指标。
16.“旅游+”“+旅游”融合项目:指旅游产业和其他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后开发打造的涉旅业态和产品。
如国家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省级以上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休闲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森林特色小镇、工业旅游项目、省级以上文化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省级以上旅游休闲城市、研学旅游基地等。
17.基金投放额:指旅游项目获得涉旅相关基金支持的资金额度。
18.旅游产业土地供给量:指辖区内旅游项目,如景区、酒店、乡村旅游点等建设用地总面积。
19.旅游企业引进中高级管理人员:指旅游企业引进至少获得国家或省级3项业绩(含)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0.中级导游从业人员:指获得中级导游资格证并与当地旅游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导游人员。
21.高级导游从业人员:指获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并与当地旅游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导游人员。
22.百万人次游客有效投诉:指平均每一百万人次游客在本地的平均有效投诉件数,排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产生的游客投诉。
23.游客满意度指数:指旅游消费者主观意识对客观旅游产品的综合反应,主要涉及交通、通讯、购物、住宿、餐饮、导游、公厕、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满意程度,包括很好、好、一般、差、很差等主观感受。
24.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指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数据报送的属于《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相关服务业企业(单位)。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